委托代开二手车销售发票、代征税款协议

日期:2021-02-24 16:28 来源:宁化县税务局
| | | |
 

甲方(委托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化县税务局                 

    址: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121

法定代表人:纪任太

乙方(受托单位或个人): 宁化优信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址:宁化县翠江镇西环中路48号永信时代2#138号店铺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4MA31X0U123

法定代表人:戴祖鹏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20201223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2018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委托乙方为他人开具二手车发票时代征税款。

    二、乙方代征二手车交易税款时,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缴纳增值税和其他税费时要求遵守如下规定:

1.代征对象:二手车属于个人的免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其他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二手车的收入应并入其它业务收入一起申报纳税,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包括事业单位、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2.需提供的资料:除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由乙方代开二手车发票。资料不全的,不得开具。乙方应把所需资料粘贴在相应二手车发票存根联后留存备查。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方,还应提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开具给购买方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

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销售方,还应提供资产处理证明。

3.  乙方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应将其二手车经销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有关税务规定申报纳税;二手车经销企业兼营二手车经纪活动的,应当分别核算,并按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4.乙方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使用二手车发票。使用,包括领用、开具、缴销、核算等事项。

5. 乙方只准在其经营所在地领购和使用二手车发票,不得跨地(市)区使用发票。

6.乙方开具的二手车发票记账联应交于销售方作为记账使用。

三、代征税款的计算:

1.增值税: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即:按二手车实际交易价格÷1.03换算成不含税计税收入,再按照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销售二手车的转让价格低于车辆原值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二手车的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对个人转让二手车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转让价格-原值-交易产生的税费)*20%

3.城市建设维护税:按应缴增值税的5%征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二手车的买卖按照购销合同,缴纳0.03%印花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5. 增值税附加: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的3%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的2%征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税收政策辅导,对乙方的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2.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解缴代征税款的 5 %

3.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代征所需的发票和税收票证。

4.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6.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情况。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资格:

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2)乙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和代征税款、擅自扩大代开发票使用范围、代征税款范围的。

   3)乙方不按规定报送发票开具信息或缴销发票、解缴代征税款的;

   4)乙方在代开发票时不征、少征税款或者不缴、少缴已代征税款,或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

   5)乙方未履行甲方要求的服务要求、服务标准和其他服务事项,多次被社会公众、纳税人投诉举报的。

   6)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在发票代开点明显位置悬挂或摆放标志牌,公示委托代开发票政策、内容、流程和相关制度及监督电话。

2.乙方应按照发票和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发票和税收票证。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代开业务所需的发票和税收票证;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领用发票、税收完税证。

4.乙方代开发票时,除免税或自行申报纳税人外,应按照“先收税后开票”的原则,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税款,不得违反政策规定多征、少征或不征税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税收票证。

    5.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代征税款,做到税收票证开具金额与结报税费一致。乙方应将代征税款存入专户安全管理,并对代征税款实行“双限”,即乙方汇总缴税费期限为30个工作日或未解缴税款限额20万元,凡达到其中一项均应解缴入库。

    6.乙方对二手车交易凡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及资料齐全的,应及时代开发票、代征税款,不得推诿和故意刁难纳税人;对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代开发票业务的申请,应告知纳税人不符原因,并提示纳税人可到甲方征收管理股咨询。

    7.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代开发票。不得擅自超出协议规定的代开内容、扩大代开对象,不得收取除法定税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收取发票和税收票证工本费。

8.发票代开点必须设有仓库(保险柜)和专人保管发票及税收票证,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等要求,确保实物安全。票证仓库(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空白发票及空白税收票证丢失、被盗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书面报告甲方,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发生损毁时,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并登报声明作废。乙方发生上述情形的,甲方应按照税收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凡出现代开点携发票、税收票证及税款逃跑,导致无法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乙方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并补缴税款。

    9.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指定2名票证管理员,一人管账,一人管票(以下简称“管账人员”、“管票人员”)。管票人员负责票证领、用、存实物管理;管账人员负责票证领、用、存数据登账。代开点负责人、“管账人员”、“管票人员”应按月对库存票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乙方负责制定其使用的发票、税收票证账务管理、实物管理、盘点对账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0.乙方应按照专人负责、分岗制衡的原则设立开票岗位和复核岗位。开票岗位负责受理、初审纳税人提交的材料,转交复核岗位进行复核确认符合条件并代征税款后,开票岗位再给予代开发票。复核岗岗位负责复核、代征税款、开具税收票证以及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资料的收集、分类、归档等事项。

    11.乙方应当将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资料整理后按户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备查。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保存期满后,报经甲方查验后,按照核销程序进行销毁。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乙方发生的发票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四)乙方因违反本协议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五)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六)乙方未按照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代征手续费。

    六、协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发票开具情况、缴销空白发票,上缴其他有关代开发票资料。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等资料。甲方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六、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开发票、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从202111日至 20211231日。二手车交易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按一年一定的方式执行。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