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代征协议
乙方(受托单位、组织或个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化县供电公司(税号91350424MA31DGLU7D)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2020年 12 月 24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一)代征税种及附加: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增值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的经营收入按3%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可以按政策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免税),1.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5%
3.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3%
4.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2%
5.个人所得税 经营收入*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可以按政策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免税)
三、本协议规定,乙方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解缴代征税款的 增值税3.0%。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三)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及附加、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税收票证开具金额与结报税款一致。
(三)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有关凭证。
(五)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税收票证。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甲方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乙方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甲方的除外。乙方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甲方拥有事后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四)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乙方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照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代征手续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甲方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八、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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