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协议书

日期:2021-02-24 16:22 来源:宁化县税务局
| | | |
 

甲方(委托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化县税务局

    址:宁化县南大街121

法定代表人姓名:纪任太

乙方(受托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宁化县分公司

    址:宁化县翠江镇新桥二路7

法定代表人姓名:纪锡滨

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20213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宁化县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宁化县分公司协商,由国家税务总局宁化县税务局委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宁化县分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和代征相应税费。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相应税费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开发票的事项如下:

(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网点

1.新桥营业支局;2.泉上邮政支局;3.湖村邮政支局;4.安远邮政支局;5.水茜邮政支局;6.曹坊邮政支局;7.淮土邮政支

局;8.安乐邮政支局。9.治平邮政支局;10.中沙邮政支局;11.河龙邮政支局;12.方田邮政支局;13.济村邮政支局。

(二)代开发票种类

委托代开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文五联电脑版》版式。

 (三)申请代开发票对象

代开发票的对象为甲方辖区内发生临时经营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等业务需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包括其他个人(自然人)和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组织。乙方不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固定个体工商业户、其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代开应税业务范围

纳税人发生临时经营(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业务,可以向邮政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下列业务除外:

 1.非法、违法等国家禁止经营业务;

2.不征收增值税业务;

3.销售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4.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5.广告服务、娱乐服务等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项目;

6.销售成品油、医疗器械、药品、卷烟和矿产资源等需要特别前置行政许可的应税项目;

7.代征人不得代开带有抵扣功能和适用免税规定的发票,包括初级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单次销售额低于500元的发票。

8.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不予代开发票的情形。

(五)代开发票流程

 1.代开申请人提供资料。代开发票申请人应填写《代开增值

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9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代开发票申请人为其他个人(自然人)的,应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代开发票申请人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经办人提供身份证件非本人的,不予代开。

2.代征相应税款。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代征代开发票应纳税费后,给予代开发票。

 3.发票开具。乙方应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升级版新系统”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文五联电脑版》,其中第四、第五联邮政部门留存,其它联次交给纳税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征税款事项如下:

甲方委托乙方代征的税费种为:

 1.增值税。

1)计税依据: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服务的经营收入(不含增值税)。

2)代征率。按3%增值税征收率代征增值税税款。

3)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经营收入)÷(1+3%)×3%

2.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的,在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除以上列举外的其他项目都得按规定征税:

1)计税依据: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服务的经营收入。

2)代征率。按1.5%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代征个人所得税税款。

3)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经营收入)×1.5%

3.其他税费

计税依据及税率(征收率)

序号

税费种名称

税率

计税依据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5%

按增值税税额50%征收(城镇)

城市维护建设税

1%

按增值税税额50%征收(乡)

2

教育费附加

3%

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下的免征;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增值税税额50%征收

3

地方教育附加

2%

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下的免征;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增值税税额50%征收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税收政策辅导,对乙方的代开发票和代征税费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2.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 202111日至1231日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解缴代征税费的 3%

3.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代征所需的发票和税收票证。

4.乙方应加强代开发票存根联的管理,定期(暂定一季度)将已代开发票存根联交回税务机关保管,其中红字、作废发票应单独装订备查。

5.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及时通

知乙方。

6.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7.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开发票、代征税费的情况。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代开发票和代征税费资格:

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2)乙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和代征税费、擅自扩大代开发票使用范围、代征税费范围的。

3)乙方不按规定报送发票开具信息或缴销发票、解缴代征税费的;

4)乙方在代开发票时不征、少征税费或者不缴、少缴已代征税费,或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

5)乙方未履行甲方要求的服务要求、服务标准和其他服务事项,多次被社会公众、纳税人投诉举报的。

6)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8、甲方负责向社会公布设置的发票代开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对发票代开点的设置严格把关,只设置在邮政部门自营网点,发票代开点的设立、变更、撤并等事项,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确认。

2.乙方应当在发票代开点明显位置悬挂或摆放标志牌,公示委托代开发票政策、内容、流程和相关制度及监督电话。

3.乙方应按照发票和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发票和税收票证。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代开业务所需的发票和税收票证;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领用发票、税收完税证。

5.乙方代开发票时,应按照“先收税后开票”的原则,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税费,不得违反政策规定多征、少征或不征税费;代征税费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税收票证。

6.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代征税费,做到税收票证开具金额与结报税费一致。乙方应将代征税费存入专户安全管理,并对代征税费实行“双限”,即乙方汇总缴税费期限为30个工作日或未解缴税款限额20万元,凡达到其中一项均应解缴入库。

7.乙方对申请代开发票凡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及资料齐全的,应及时代开发票,不得推诿和故意刁难纳税人;对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代开发票业务的申请,应告知纳税人不符原因,并提示纳税人可到甲方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

8.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代开发票。不得擅自超出协议规定的代开内容、扩大代开对象,不得收取除法定税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收取发票和税收票证工本费。

9.发票代开点必须设有仓库(保险柜)和专人保管发票及税收票证,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等要求,确保实物安全。票证仓库(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空白发票及空白税收票证丢失、被盗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书面报告甲方,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发生损毁时,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并登报声明作废。乙方发生上述情形的,甲

方应按照税收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凡出现代开点携发票、税收票证及税款逃跑,导致无法申报和缴纳税费的,乙方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并补缴税费。

10.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指定2名票证管理员,一人管账,一人管票(以下简称“管账人员”、“管票人员”)。管票人员负责票证领、用、存实物管理;管账人员负责票证领、用、存数据登账。代开点负责人、“管账人员”、“管票人员”应按月对库存票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乙方负责制定其使用的发票、税收票证账务管理、实物管理、盘点对账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1.乙方应按照专人负责、分岗制衡的原则设立开票岗位和复核岗位。开票岗位负责受理、初审纳税人提交的材料,转交复核岗位进行复核确认符合条件并代征税费后,开票岗位再给予代开发票。复核岗岗位负责复核、代征税费、开具税收票证以及代开发票、代征税费资料的收集、分类、归档等事项。

12.乙方应当将代开发票、代征税费资料整理后按户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备查。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保存期满后,报经甲方查验后,按照核销程序进行销毁。

13.乙方应确保在法定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办理代开发票和代征税费事项,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不办理代开发票等业务。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乙方发生的发票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四)乙方因违反本协议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五)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费的,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费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六)乙方未按照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代征手续费。

 五、协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发票开具情况、缴销空白发票,上缴其他有关代开发票资料。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费,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等资料。甲方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

续费。

六、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开发票、代征税费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有效期起202111日,有效期至 20211231日。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