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09-1500-2018-00049 文号 宁民〔2018〕19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8-03-13
标题 宁化县民政局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述 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工作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09-1500-2018-00049
文号 宁民〔2018〕19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8-03-13
标题 宁化县民政局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述 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工作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民政局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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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办公室

为做好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工作,推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常态化,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现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时间节点进一步完善落实跨部门、常态化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按照往年既定的方法步骤进行,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核查方式,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现有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复核认定,复核认定结果以4月份月报表数据为准。

二、严格抓好排查比对。继续做好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双向筛查和信息比对,《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对统计表》(见附件)由乡(镇)民政办、乡(镇)扶贫办汇总盖章确认,于2018年4月15日前报送县民政局、县扶贫办。

三、做好核对成果的运用。结合核对反馈数据,综合运用各种核查方式,对现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逐一进行复核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对象纳入低保或救助供养范围。

 附件: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对统计表

 

                              宁化县民政局

                2018年3月13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

复核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民保〔2018〕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做好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工作,推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常态化,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闽民保〔2016〕27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第一季度,继续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核查方式,全面开展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工作。复核认定工作按照往年既定的方法步骤进行,复核认定结果以4月份月报表数据为准。各县(市、区)在1月31日前将对象信息(含新申请对象、相关法定义务人)录入省级核对平台发起核对;对此前12个月内已生成核对报告的,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掌握是否发起本次核对。

二、从2019年起,各县(市、区)每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即每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信息核对)。具体核对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在任何时间节点发起的信息核对,其核对报告在12个月内均可作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复核认定的参考依据(多次发起核对的,以最新核对报告为准)。

三、继续做好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双向筛查和信息比对,《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对统计表》(见附件)由各设区市民政、扶贫部门汇总盖章确认,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省扶贫办。

今后如无特殊情况,省厅将不再专文部署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工作,各地按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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