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01-3000-2020-00012 文号宁政办〔2020〕34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05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落实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宁化县落实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01-3000-2020-00012
文号 宁政办〔2020〕34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05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落实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宁化县落实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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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落实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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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市属驻宁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三明市推广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现将《宁化县落实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落实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

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建立和完善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稳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市政府办印发的《三明市推广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指导意见》(明政办〔2020〕45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认定标准、识别程序、帮扶措施等工作机制,全面开展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工作,到2021年底,实现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兜底保障等民生问题得到基本保障,有效解决农村家庭相对贫困问题。

二、工作责任

(一)相对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

1.对象群体一是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2016年初“回头看”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外,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低保标准1.3倍的农村家庭;二是农村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家庭成员中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导致家庭支出较大,且扣除重大支出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3年内有新建住房或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户、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农户、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年度低保标准4倍的农户、拥有小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农户、直系亲属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户以及好吃懒做、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的农户,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农村相对贫困户。

2.识别程序。采取一申请、三审核、两公示一公告的“三步工作法”进行识别认定。

“一申请”:由农户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核”:一是村委会审核,由村民代表和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等对申请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审情况报乡镇。二是乡镇审核,通过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对象户籍人口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县级扶贫部门进一步审核。三是县级审核,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进行比对,核对户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类型的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管理。

“两公示一公告”:一是村委会公示,将村委会审核后的申请对象家庭信息、贫困原因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是乡镇公示,将乡镇审核后的申请对象家庭信息、贫困原因及举报联系方式,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是县公告,将通过县级审核确认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名单,在相关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政务网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3.时间安排。(1)农户申报时间,2020年8月5日-10日,由各乡镇组织发动辖区群众,对照识别标准,主动进行申报;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对象,可由村干部代其书写申请。2)村级初审时间2020年8月11日-19日,由各乡镇组织相关村对农户的申请意见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其初审结果放置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于2020年8月19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汇总上报乡镇扶贫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消除工作误解。3)乡级审核时间2020年8月20日-28日,由各乡镇组织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对象的信息和贫困原因进行再次审核,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其审核结果放置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于2020年8月3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汇总上报县扶贫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村,由村委会向申请对象反馈结果。4)部门联审时间,2020年8月31日-9月7日,由县扶贫办组织财政、公安(交警)、银行、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房管)、农机等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财政供养人员、车辆、存款、房产、大型农机具等信息进行比对,对于符合条件的,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研究,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将其列为农村相对贫困人口进行管理,并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给有关乡镇,由乡镇再组织相关村对申请户进行反馈和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责任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财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房管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相对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

1.结对帮扶。建立党员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与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点对点”、“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的结对帮扶模式,帮助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增收计划、对接政策,解决实际困难。

责任单位:各有结对帮扶任务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就业帮扶。健全技能提升机制,免费组织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健全岗位对接机制,对有就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推送2次以上适合就业的岗位信息;实施家门口扶贫就业工程,常态化组织公益性岗位开发,对吸纳相对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劳动力实现全面就业;全面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将符合护林员条件的相对贫困人口就地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健全创业支持机制,将扶贫小额信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全面覆盖到有创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劳动力。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产业帮扶。对接产业扶持政策,对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农家乐”、林下经济等项目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提供产业发展资金补助,每户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推广代耕代种模式,鼓励和支持缺乏劳动力或外出务工就业的对象,将其耕地、山地、鱼塘等交给亲朋好友或合作社代耕代种代养;对发展种养业的,在产业保险上给予补助;对因灾致贫的,给予灾后恢复生产帮助。扶持和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以“公司+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等模式,委托农户发展订单农业。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4.金融帮扶。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基金担保方式,对发展产业或自主创业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给予每户不高于5万元小额信贷担保和基准利率贴息支持。支持乡村扶贫担保基金为农村相对贫困户提供担保服务。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5.教育帮扶。建立农村相对贫困家庭上学子女信息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农村相对贫困家庭上学子女实施教育精准资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享受相应助学政策。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政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按每年不高于1600元学杂费、3000元国家助学金予以资助;中职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给予生活困难补助。鼓励和支持本专科、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给予助学贷款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医疗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第三次精准补助和市、县级医疗补助范畴;农村相对贫困人口患病住院的,在第三次精准补助后再由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对自费医疗费用按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3万元,切实减轻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责任单位:县医保局、总医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7.住房安全帮扶。对居住在偏远自然村和受灾后需易地重建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搬迁。易地搬迁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在享受省上造福工程基本政策补助基础上,每人叠加补助不超过3000元。对居住在危旧房或灾后需就地重建、修缮加固住房的农村相对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每户按照不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同类型标准落实建房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综合保障帮扶。进一步推进扶贫与低保制度相衔接,对无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对象,进一步强化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应保尽保。免费资助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因灾意外变故的相对贫困对象,及时落实灾害临时救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因残致贫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开展扶残助残行动。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医保局、应急局、财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9.社会帮扶。充分发挥扶贫开发协会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从事扶贫开发事业。搭建社会帮扶资源与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帮扶需求相对接的信息平台,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开展专项帮扶,努力实现政府帮扶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共同发力。开展消费扶贫,通过政府食堂采购、工会组织购买、联系买家和电商销售等方式,促进农村相对贫困户农产品销售。

责任单位:县直和中央、省、市属驻宁各单位,县扶贫开发协会、光彩事业促进会、慈善总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相对贫困人口的精准退出

按照“脱贫出、返贫进”原则,采取大数据比对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农村相对贫困人口退出工作(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调整时间一致)。对收入超出本地低保标准1.3倍且已实际解决重大支出负担的对象,按照村“两委”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村公示、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审核、乡镇公示无异议后再行上报、县级扶贫部门批准的程序实施精准退出,退出后有关帮扶政策继续保持一年不变。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相对贫困人口的工作督责

建立健全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监督机制,开展常态化监督指导,并将相对贫困人口的识别和帮扶工作纳入县对乡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年度考核内容。各乡镇也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程序,强化相对贫困识别、帮扶、退出等工作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扶贫办要联合纪委监委探索建立农村相对贫困容错免责机制,对符合政策、程序规范、无重大不良影响、未以权谋私或优亲厚友等情况的给予容错免责,最大限度地调动基层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推广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机制的重要性,明确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党政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确保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深入开展。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县扶贫办要加强对帮扶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二)强化资料管理。各乡镇要借鉴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的工作经验,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相对贫困人口的识别、帮扶、退出等相关资料,完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信息管理,建立精细化帮扶工作台账,在农村相对贫困户信息系统上线前,全面实行线下纸质管理。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乡镇要把帮扶资金投入放在优先位置,既要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又要统筹使用好各项扶贫资金。要严格扶贫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帮扶,确保各项帮扶措施落实到位。人社、教育、卫健、医保、住建、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大产业、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兜底保障、扶残助残等方面资金投入,既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又要统筹各方资源、政策、资金,共同做好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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