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2-00033 文号 宁市监〔2022〕57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0-16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2-00033
文号 宁市监〔2022〕57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0-16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6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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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

为全面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用妆安全,根据市局转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开展2022年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药监综妆函〔2022〕19号)及县局年初工作计划,定于10月份组织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底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严防严管严控化妆品安全风险,整治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督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有效开展,县局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长:陈友发

副组长:熊道乾

 员:吴焰辉、王  斌、张清松、江仁水、夏华平、

潘丽萍、何长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局药械股,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和督促落实。

三、检查对象

重点单位:辖区内经营化妆品的商场超市、化妆品专卖店、母婴用品(儿童化妆品)等化妆品经营单位。

重点品种:特殊化妆品(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宣称新功效等六类特殊化妆品),祛痘、面膜类化妆品;儿童化妆品;进口化妆品。

四、检查内容

按照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及县局年初工作要点,各所对本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抽查覆盖面原则上达33%以上,重点排查国家药监局公告的不合格化妆品。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产品查验信息;实行统一配送、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相关记录和凭证;落实不良反应报告和配合调查的义务。督促儿童化妆品经营单位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核对产品标签信息,并查验儿童化妆品专用标志。

(二)严查产品资质材料。核查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注册证(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是否取得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是否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重点关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批件)是否在有效期内,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证明的批次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备案化妆品、冒用盗用注册备案文号的行为,严禁经营使用监管部门通告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三)严查产品标签标识。核对标签内容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是否完整、准确。重点关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注警示用语,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是否与食品药品、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产品相混淆,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以及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的染发、烫发、祛斑美白等特殊化妆品和祛痘、面膜类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食品级、可食用、促进睫毛生长等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四)严查自制违法行为。严禁经营者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以及产品标注标签等行为。核对产品使用期限,严禁经营使用过期产品。重点关注美容美发机构是否自行配制化妆品、宾馆(酒店)是否自行分装洗护产品、经营者是否篡改产品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等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10上旬)。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局药械股牵头制定本检查方案,统一制定专项检查记录表(附件1),保障专项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所负责做好本辖区摸底调查工作,摸清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企业监管信息档案。

(二)检查阶段(10月中下旬)。各所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统筹合理安排时间,按照本方案检查重点,对照专项检查记录表,按时组织完成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相关执法文书。县局药械股配合指导翠江所和城郊所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具体安排为:何伟建配合指导翠江所,何长兴配合指导城郊所。各所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县局药械股沟通联系。

(三)汇总阶段 (10月底)。各所要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于11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记录表(附件1)、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县局药械股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属地责任。各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药械安全监管责任;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检查措施和内容,有计划部署好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果遇到有关问题,可及时与县局药械股沟通联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抓实见效。

(二)强化风险排查,打击违法行为。在检查过程中,要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规标识、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对涉嫌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智慧监管。要利用各种宣传阵地,积极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公众安全消费,营造社会共治氛围。鼓励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化妆品购进、销售、存储等信息化追溯系统,积极在监管人员、经营者和消费者等群体中宣传推广使用“化妆品监管”手机APP,充分利用移动电子信息平台的便捷性,提高监管大数据的利用效率,加强监管效率和社会监督能力。

附件:1.化妆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表

2.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告知书

3.化妆品经营环节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

4.化妆品违法行为相关罚则

 市场监督管理

为全面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用妆安全,根据市局转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开展2022年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药监综妆函〔2022〕19号)及县局年初工作计划,定于10月份组织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底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严防严管严控化妆品安全风险,整治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督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有效开展,县局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长:陈友发

副组长:熊道乾

 员:吴焰辉、王  斌、张清松、江仁水、夏华平、

潘丽萍、何长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局药械股,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和督促落实。

三、检查对象

重点单位:辖区内经营化妆品的商场超市、化妆品专卖店、母婴用品(儿童化妆品)等化妆品经营单位。

重点品种:特殊化妆品(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宣称新功效等六类特殊化妆品),祛痘、面膜类化妆品;儿童化妆品;进口化妆品。

四、检查内容

按照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及县局年初工作要点,各所对本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抽查覆盖面原则上达33%以上,重点排查国家药监局公告的不合格化妆品。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产品查验信息;实行统一配送、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相关记录和凭证;落实不良反应报告和配合调查的义务。督促儿童化妆品经营单位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核对产品标签信息,并查验儿童化妆品专用标志。

(二)严查产品资质材料。核查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注册证(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是否取得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是否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重点关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批件)是否在有效期内,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证明的批次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备案化妆品、冒用盗用注册备案文号的行为,严禁经营使用监管部门通告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三)严查产品标签标识。核对标签内容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是否完整、准确。重点关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注警示用语,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是否与食品药品、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产品相混淆,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以及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的染发、烫发、祛斑美白等特殊化妆品和祛痘、面膜类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食品级、可食用、促进睫毛生长等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四)严查自制违法行为。严禁经营者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以及产品标注标签等行为。核对产品使用期限,严禁经营使用过期产品。重点关注美容美发机构是否自行配制化妆品、宾馆(酒店)是否自行分装洗护产品、经营者是否篡改产品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等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10上旬)。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局药械股牵头制定本检查方案,统一制定专项检查记录表(附件1),保障专项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所负责做好本辖区摸底调查工作,摸清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企业监管信息档案。

(二)检查阶段(10月中下旬)。各所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统筹合理安排时间,按照本方案检查重点,对照专项检查记录表,按时组织完成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相关执法文书。县局药械股配合指导翠江所和城郊所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具体安排为:何伟建配合指导翠江所,何长兴配合指导城郊所。各所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县局药械股沟通联系。

(三)汇总阶段 (10月底)。各所要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于11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记录表(附件1)、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县局药械股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属地责任。各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药械安全监管责任;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检查措施和内容,有计划部署好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果遇到有关问题,可及时与县局药械股沟通联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抓实见效。

(二)强化风险排查,打击违法行为。在检查过程中,要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规标识、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对涉嫌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智慧监管。要利用各种宣传阵地,积极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公众安全消费,营造社会共治氛围。鼓励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化妆品购进、销售、存储等信息化追溯系统,积极在监管人员、经营者和消费者等群体中宣传推广使用“化妆品监管”手机APP,充分利用移动电子信息平台的便捷性,提高监管大数据的利用效率,加强监管效率和社会监督能力。

附件:1.化妆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表

2.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告知书

3.化妆品经营环节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

4.化妆品违法行为相关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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