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1-00059 文号 宁市监〔2021〕10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1-25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的通知
内容概述 执业药师配备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1-00059
文号 宁市监〔2021〕10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1-25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的通知
内容概述 执业药师配备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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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严格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简化开办程序的通知》(闽药监药流函〔202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许可准入关口

(一)经营“处方药品、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下同),应当配备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

(二)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自动售药机、便民药柜),应当配备在职在岗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三)优化药店开设审批程序,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过渡期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

(一)自2021年1月14日省局文件下发之日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必须配备在职在岗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不能在职在岗履职的不予核准。

(二)现有药品零售企业,已配备在职在岗执业药师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降低配备要求;未配备在职在岗执业药师的,实行过渡期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过渡期至当前《药品经营许可证》届满;在当前《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按要求主动配备在职在岗执业药师,不断提升配备使用比例;配备确有困难的,必须配备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承担执业药师的职责,并将配备情况向我局报备;当前《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换发许可证的,按照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要求执行。

(三)在2025年12月31日(差异化配备过渡期)前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不能在职在岗履职的,按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核准。

三、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一)建立企业信息档案。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药店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执业药师确实不能在岗履职的,给予责令改正,暂停销售处方药处理,并督促企业缩小经营范围,变更为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店,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及时将证据材料提交县市场监管局后逐级上报至省药监局,将由省药监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消其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开曝光;“挂证”执业药师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四、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

(一)零售药店配备的执业药师,应当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督促执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切实发挥好执业药师应有的作用。

(二)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应当按照处方调配的相应要求和规程,经执业药师审方、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销售,并向患者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合理用药;禁止未经执业药师审核或未凭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

执业药师,是指同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执业的医药技术人员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附件:致全县药店执业药师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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