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19-3000-2008-00003
- 备注/文号: 宁卫〔2008〕27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08-03-31
宁卫[2008]27号
宁化县卫生局关于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颁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条例》的施行准备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决定成立宁化县卫生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茂银
副组长:罗赵珍
成 员:黎瑞雄 张标稳 邱加兴 蔡桂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黎瑞雄、张标稳、邱加兴、蔡桂兰组成,具体负责本局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卫生 信息公开 通知
宁化县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1日印发 |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登记表
分管领导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许丽华 |
副县长 |
6822298 |
|
工作机构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宁化县卫生局 |
张茂银 |
局长 |
6833626 |
工作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
||
黎瑞雄 张标稳 邱加兴 蔡桂兰 |
6833351 6822634 |
宁化县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局编制了《宁化县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凡需要本局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网址:www. Fjnh. gov. cn)或本机关电子邮箱( )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局办公室查阅《指南》,地址:翠江镇中山路1号。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宁化县卫生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局网站上查阅《目录》或到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本局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其中网上公开网址:县政府门户网(网址:www. Fjnh. gov. cn)、本局电子邮箱( ),当面受理点在局办公室(信息公开查询点)。办公地址:县政府三楼,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联系电话:6833351。
本局还将采用简报、公开栏、电视、便民资料等其他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受理机构:宁化县卫生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6833351 传真号码:0598-6833351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365400
通信地址:宁化县卫生局 咨询时间:正常工作日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宁化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
递交电子版《宁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宁化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
或向本局政务公开办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送交本局政务公开办。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务公开办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局政务公开办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
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局政务公开办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宁化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
站上流程图。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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