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11-1500-2024-00045
- 备注/文号: 宁财〔2024〕220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8-09
有关乡(镇)财政所、农技站: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50号),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下达你乡(镇)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补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支出列“2130199-其它农业农村支出”科目,绩效目标表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请你们组织力量,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和《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规〔2023〕2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农业渔业生产受灾实际情况,统筹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根据我县各乡镇受灾情况,将资金分解至各乡镇用于防灾减灾工作,资金主要用于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禽、种畜、水产种苗)、农膜、农药、饲草料、兽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等。请各乡镇按照要求实施。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乡镇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用途规范使用资金,项目由乡镇当业主进行实施。资金使用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对照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完成绩效目标。
三、加强资金监管到位。请对照实施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提高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资金额度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达乡镇,相关材料需同时报一份至县信息站存档,审核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附件:1.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分配表
2.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备案表
宁化县财政局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1
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防灾救灾第七批)分配表
乡镇 |
金额(万元) |
翠江 |
5 |
城郊 |
10 |
湖村 |
10 |
安乐 |
10 |
曹坊 |
15 |
治平 |
5 |
方田 |
5 |
石壁 |
10 |
淮土 |
15 |
中沙 |
15 |
水茜 |
10 |
河龙 |
5 |
安远 |
15 |
合计 |
130 |
附件2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备案表
项目名称 |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部 |
专项实施期 |
长期 |
||
省级财政部门 |
福建省财政厅 |
省级主管部门 |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
资金情况(万元) |
资金总额: |
130 |
|||
其中:中央补助 |
130 |
||||
其他资金 |
|
||||
总体目标 |
通过使用救灾资金,支持灾后农业生产和设施修复,保障全县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支持农作物恢复生产、补种改种(亩) |
≥140亩 |
||
支持设施大棚灾后修复(亩) |
≥162亩 |
||||
支持水产和畜禽养殖设施修复(平方米或亩) |
≥1200平方米 |
||||
农田沟渠疏浚(米) |
≥47000米 |
||||
质量指标 |
用于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支出的比例 |
100% |
|||
时效指标 |
灾后生产恢复时效性 |
及时恢复正常生产 |
|||
救灾资金拨付及时率 |
及时拨付 |
||||
成本指标 |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 |
严格执行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减少农作物因灾损失 |
减少损失 |
||
社会效益指标 |
灾区农业生产秩序恢复 |
基本恢复 |
|||
生态效益指标 |
灾区农业生产能力恢复 |
基本恢复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 |
保持稳定 |
|||
满意度指标 |
技术指导对象满意指标 |
指导服务对象满意度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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