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11-1500-2024-00045
  • 备注/文号: 宁财〔2024〕220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8-09
宁化县财政局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防灾救灾第七批)的通知
宁财〔2024〕220号
来源:宁化县财政局 时间:2024-08-09 09:23

有关乡(镇)财政所、农技站: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50号),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下达你乡(镇)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补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支出列“2130199-其它农业农村支出”科目,绩效目标表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请你们组织力量,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和《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规〔20232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农业渔业生产受灾实际情况,统筹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根据我县各乡镇受灾情况,将资金分解至各乡镇用于防灾减灾工作,资金主要用于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禽、种畜、水产种苗)、农膜、农药、饲草料、兽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等。请各乡镇按照要求实施。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乡镇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用途规范使用资金,项目由乡镇当业主进行实施。资金使用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对照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完成绩效目标。

三、加强资金监管到位。请对照实施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提高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资金额度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达乡镇,相关材料需同时报一份至县信息站存档,审核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附件:1.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分配表

2.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备案表

 

 

宁化县财政局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9日  

  

 

附件1

 

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防灾救灾第七批)分配表

 

乡镇

金额(万元)

翠江

5

城郊

10

湖村

10

安乐

10

曹坊

15

治平

5

方田

5

石壁

10

淮土

15

中沙

15

水茜

10

河龙

5

安远

15

合计

130


附件2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备案表


 

项目名称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中央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

专项实施期

长期

省级财政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省级主管部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资金情况(万元)

资金总额:

130

其中:中央补助

130

其他资金

 

总体目标

通过使用救灾资金,支持灾后农业生产和设施修复,保障全县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支持农作物恢复生产、补种改种(亩)

140

支持设施大棚灾后修复(亩)

162

支持水产和畜禽养殖设施修复(平方米或亩)

1200平方米

农田沟渠疏浚(米)

47000

质量指标

用于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支出的比例

100%

时效指标

灾后生产恢复时效性

及时恢复正常生产

救灾资金拨付及时率

及时拨付

成本指标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减少农作物因灾损失

减少损失

社会效益指标

灾区农业生产秩序恢复

基本恢复

生态效益指标

灾区农业生产能力恢复

基本恢复

可持续影响指标

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

保持稳定

满意度指标

技术指导对象满意指标

指导服务对象满意度

85%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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