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2-07-05 11:28 来源:宁化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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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版)

 

  

 

为规范我省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机构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条款进行细化梳理,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并汇编成册,形成《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本基准按照“综合类、中介机构类、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冶金工贸类”分为6部分,共包含39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裁量基准。在裁量基准中,针对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描述,并列出了“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和“裁量基准”等内容。

本基准适用于福建省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经济罚款的幅度的选择。

本基准中涉及以上一年年收入为基准的罚款,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确定。

依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规定,本基准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涉及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基准遵循以下裁量规则:

一、裁量原则。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四)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从轻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执法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四、从重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五、违法所得。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本规定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六、连续处罚。本规定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5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1

五、《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7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7

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6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2

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24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1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十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1

 

 

第二部分 中介机构类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9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3

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9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类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7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裁量基准......................................................... 183

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0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8

五、《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209

 

 

 

第四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18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53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60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64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75

六、《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82

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87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93

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01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09

十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16

十二、《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22

 

 

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29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35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48

 

 

第六部分 冶金工贸类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69

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5

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6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出具失实报告,失实1处以上2处以下的。

第二阶次:出具失实报告,失实3处以上5处以下的。

第三阶次:出具失实报告,失实6处以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 5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阶次: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8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或挂靠的。

第二阶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2.裁量幅度: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同时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和出具虚假报告的,按照第二阶次从重处罚。

第一阶次:

①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

①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生一般事故的。

第二阶次:发生较大事故的。

第三阶次: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四阶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 1 项未履行的。

第二阶次: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 2项未履行的。

第三阶次: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 3 项以上未履行的。

2.裁量幅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2项以下未履行的。

第二阶次: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3项以上未履行的。

2.裁量幅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以下标准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不满100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二阶次: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不满10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三阶次: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者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从业人员不满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第四阶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第二阶次: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第三阶次: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有2人以下的。

第二阶次: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有3人以上5人以下的。

第三阶次: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有6人以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2人以下的。

第二阶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第三阶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11人以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第二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第三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第四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也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年度中未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完善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阶次: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从未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阶次: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

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

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

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2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第二阶次:3名以上10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第三阶次:11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

第二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第三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

第四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阶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6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7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

第二阶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第三阶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

第四阶次: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

第二阶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第三阶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

第四阶次: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4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未按规范设置或未设置的。

第二阶次:5处以上10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未按规范设置或未设置的。

第三阶次:11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未按规范设置或未设置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查、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第二阶次: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查、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第三阶次: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查、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第二阶次:未定期检测的。

第三阶次:既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定期检测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1台(套)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1条的。

第二阶次: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2台(套)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2条的。

第三阶次: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3台(套)以上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3条以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人以下的。

第二阶次: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4人以上9人以下的

第三阶次: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10人以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现1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

第二阶次:发现2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

第三阶次:发现6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

第二阶次: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

第三阶次:使用3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工艺的

第四阶次:使用4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其中1项的

第二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

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

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其中1项的

第二阶次: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其中2项的

第三阶次: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其中3项的

第四阶次:同时存在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4项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1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第二阶次:2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第三阶次:3处以上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其中1项的。

第二阶次: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二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三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也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拒绝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3项以下一般事故隐患的。

第二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4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的

第三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1项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四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2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第四阶次: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阶次: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二阶次: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阶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四阶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对单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单位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对单位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对单位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第二阶次: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对单位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单位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出借施工资质的。

第二阶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出租、挂靠施工资质的

第三阶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

①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对单位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

①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对单位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

①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对单位单处或者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其中1项的。

第二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阶次:

①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

①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裁量基准】

1.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裁量基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员工宿舍不满10人的

第二阶次:员工宿舍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

第三阶次:员工宿舍20人以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裁量基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员工宿舍不满10人的

第二阶次:员工宿舍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

第三阶次:员工宿舍20人以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二阶次: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阶次: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第二阶次: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2.裁量幅度: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违法行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第二阶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按以下裁量基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生一般事故的

第二阶次:发生较大事故的

第三阶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二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第三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按照以下裁量基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生一般事故的

第二阶次:发生较大事故的

第三阶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二阶次: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第三阶次: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十二)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裁量基准】

1.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裁量基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600万元的

第二阶次: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3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6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裁量基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二阶次: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裁量基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不满7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二阶次: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不满100人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2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裁量基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不满1.2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二阶次: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2亿元以上不满1.5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三阶次: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1000万元以上1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300万元以上16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16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0万元的罚款。

第二阶次: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5万元的罚款。

第二阶次: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阶次: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三阶次: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2.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接收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0万元的罚款。

第二阶次: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裁量基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漏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生一般事故的

第二阶次:发生较大事故的

第三阶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上一年年收入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上一年年收入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第二阶次: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裁量幅度: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第一阶次: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裁量基准】

1.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第二阶次: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生一般事故的

第二阶次:发生较大事故的

第三阶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二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第三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裁量基准】

1.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第二阶次: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生一般事故的

第二阶次:发生较大事故的

第三阶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二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第三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裁量基准】

1.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影响事故调查的

第二阶次: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生一般事故的

第二阶次:发生较大事故的

第三阶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二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第三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裁量基准:

1.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影响事故调查的

第二阶次: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生一般事故的

第二阶次:发生较大事故的

第三阶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二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第三阶次: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第二阶次: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第三阶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四阶次: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8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阶次:1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或者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二阶次: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或者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三阶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或者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2.裁量幅度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第一阶次: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阶次: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处罚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

第二阶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阶次: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处罚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

第二阶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阶次: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未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治理方案,明确并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档;对发现或者排除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处罚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应急预案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应急预案中任意1项的。

第二阶次:未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应急预案中2项以上4项以下的。

第三阶次: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应急预案均未落实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阶次: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阶次: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在易燃易爆场所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禁止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二)在容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的岗位或者场所,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通讯光(电)缆进行相关作业时,设置防护设施、设备,采取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台账制度,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四)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积聚粉尘、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通风系统及装置、监控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及时处置和清理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五)在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拆除、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及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三)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1项的。

第二阶次: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2项的。

第三阶次: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3项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阶次: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阶次: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压缩施工工期、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施工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处罚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压缩施工工期、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压缩施工工期的。

第二阶次: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三阶次: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降低安全标准的。

2.裁量幅度: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并处2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支持社会组织、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处罚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七)违法行为: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处罚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八)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且未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二年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处罚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且未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二年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九)违法行为: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禁止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处罚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阶次: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全部劳动防护用品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阶次: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违法行为:未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禁止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处罚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虽有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但不符合定期的要求。

第二阶次:从未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阶次: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裁量基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事故风险辨识或应急资源调查,涉及其中1项的

第二阶次: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事故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未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的

第二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除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外)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第二阶次: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第三阶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有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但未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或未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第二阶次:生产经营单位(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第三阶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

第二阶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有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的,但未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未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的

第二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未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未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现为第一百一十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六)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七)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八)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不足2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九)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违法行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第二阶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

第二阶次: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第二阶次: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不满5%进行生产的

第二阶次: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5%以上不满10%进行生产的

第三阶次: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的10%以上进行生产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

第二阶次: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阶次:隐瞒存在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第三阶次:隐瞒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二阶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第二阶次: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二阶次: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许可及批准文件。

第二阶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2.裁量幅度: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不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逾期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满10日的

第二阶次:逾期10日以上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第二阶次: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第三阶次: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第二阶次: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第二阶次: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阶次: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三阶次: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第二阶次: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第三阶次: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报原批准部门审查但未得到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二阶次: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

第二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的

第三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

第二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的

第三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

第二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的

第三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

第二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的

第三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食品生产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食品生产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第二部分 中介机构类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或者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涉及其中1项的

第二阶次: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或者未支付从业人员工资,涉及其中1项的

第二阶次:既不支付工资又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六)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的

第二阶次: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第二阶次: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第二阶次: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第二阶次: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第三阶次: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逾期整改,不满3日的

第二阶次:逾期3日以上整改,或者未整改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1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

第二阶次:2门以上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第二阶次:未建立培训档案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第二阶次: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安全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缺少的时间不满4学时的

第二阶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缺少的时间4学时以上不满8学时的

第三阶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缺少的时间8学时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存在1名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第二阶次:存在2名矿山新招的进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第三阶次:存在3名以上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存在1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二阶次:存在2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阶次:存在3名以上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机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机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关人员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阶次:未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第二阶次:更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按规定公开涉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其中1项的

第二阶次:未按规定公开涉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其中2项以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有1次的

第二阶次: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有2次以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不满30日的

第二阶次:逾期30日以上未提出变更申请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违反1项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阶次:违反2项以上强制性规定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第二阶次:出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为:……(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或者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第二阶次: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和负责勘验人员都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为:……(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有1人(次)的。

第二阶次: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有2人(次)以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1项不符合规定的重大疏漏的

第二阶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2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重大疏漏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1项不符合规定的重大疏漏的

第二阶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2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重大疏漏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裁量基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第三部分 煤矿山类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违法行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O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违法行为: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违法行为: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O万元以下的罚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违法行为: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依法被注销,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阶次: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的;()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单位地址的;()变更经济类型的;()变更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出规定期限不满30日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第二阶次:超出规定期限3O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以内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

第二阶次: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0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延期申请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缺少1项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

第二阶次:缺少2项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

第三阶次: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按规定标准提取或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第二阶次: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有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但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阶次: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施工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第二阶次:从事坑探工程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第四阶次: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阶次: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第二阶次:一、二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对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四、五等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第二阶次:三等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第三阶次:二等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第四阶次:一等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对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危库、险库和病库采取措施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按规定对病库采取措施的

第二阶次:未按规定对险库采取措施的

第三阶次:未按规定对危库采取措施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对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防汛责任制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四、五等尾矿库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阶次:三等尾矿库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阶次:二等尾矿库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四阶次:一等尾矿库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对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第二阶次: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对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报告并进行抢险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坍塌堵塞的;()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及时报告,但有及时进行抢险的

第二阶次:有及时报告,但未及时进行抢险的

第三阶次:既未及时报告,也未及时进行抢险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对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有经过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论证并同意,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作业的

第二阶次:未经过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也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而作业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对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的。

第二阶次:未进行闭库前的闭库设计的。

第三阶次:既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又未进行闭库设计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对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对有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相邻采石场,双方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未经论证直接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

第二阶次: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开采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不满1倍的

第二阶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以上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分层开采违反设计确定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的

第二阶次:分层开采违反开采顺序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爆破作业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的

第二阶次: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的或者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

第三阶次: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的或者在雷电高发地区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3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现1处违法行为的

第二阶次:发现2处违法行为的

第三阶次:发现3处以上违法行为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米以上不满4米的

第二阶次: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不满3米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阶次: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其他情况,未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或者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第二阶次: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铲装作业。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

第二阶次: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或者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运输,或者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设置违反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

第二阶次: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存在1处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阶次:存在2处以上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制定防洪措施或设置截水设施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有制定防洪措施,但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第二阶次:未制定完善防洪措施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有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但图纸不齐全的

第二阶次:未在每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违章指挥

第二阶次: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内容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二阶次: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对单位可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第二阶次: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考核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部分纳入安全管理体系或有纳入安全管理体系但未实行统一管理的。

第二阶次:未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完整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二阶次: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2项以下的安全设施的运行管理分项发包

第二阶次:3项以上的安全设施的运行管理分项发包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挪作他用的资金不满50%的。

第二阶次:挪作他用的资金50%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九)违法行为: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二阶次: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或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承包单位可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承包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第四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第四阶次: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阶次:2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第四阶次: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阶次:2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

第二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第三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

第四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罚款。

第一阶次: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处9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一阶次: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标志但是标志字迹模糊不清的

第二阶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标志的,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1以上3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以上7以下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3以上5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以上10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施工单位在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之前未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二阶次: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第三阶次:施工单位在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之前既未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也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存在1种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第二阶次:存在2种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第三阶次:存在3种以上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存在1种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第二阶次:存在2种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第三阶次:存在3种以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立即进行公告,或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涉及其中1项的。

第二阶次: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经营1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二阶次:经营2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三阶次:经营3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存在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第二阶次:存在2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第三阶次:存在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存在1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

第二阶次:存在2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

第三阶次:存在3处以上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

第二阶次: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第三阶次: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

第二阶次: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的

第三阶次:既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也未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存在1处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第二阶次:存在2处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第三阶次:存在3处以上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存在1种危险化学品应登记或变更而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

第二阶次:存在2种危险化学品应登记或变更而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

第三阶次:存在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应登记或变更而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存在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第二阶次:存在2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第三阶次:存在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十一)违法行为: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时限不满30日,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二阶次: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不满60日,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三阶次:超过规定时限60日以上,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第二阶次:未将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第三阶次:未将剧毒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二阶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阶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1处(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第二阶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2处(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第三阶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3处(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1台(套、种)的

第二阶次: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2台(套、种)的

第三阶次: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3台(套、种)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企业或者使用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第二阶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第三阶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

第二阶次: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有制定处置方案,但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第二阶次:未制定处置方案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阶次: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阶次: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阶次: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十三)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阶次: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二阶次: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许可数量的

第二阶次:超过许可品种1个的。

第三阶次:超过许可品种2个以上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阶次: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时限不满30日报告的

第二阶次: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

第三阶次: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阶次: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规定: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裁量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裁量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裁量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六)违法行为: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七)违法行为: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1处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

第二阶次:2处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

第三阶次:3处以上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1处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确的

第二阶次:2处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确的

第三阶次: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确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但未保障其完好的

第二阶次: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但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或者有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但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第三阶次:既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也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1处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核销的

第二阶次:2处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核销的

第三阶次: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核销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属于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第二阶次:属于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阶次:属于二级重大危险源的

第四阶次:属于一级重大危险源的。

2.裁量幅度: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四)违法行为: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六)违法行为: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时限办理变更手续,不满10日的

第二阶次: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申请,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时限办理变更手续,不满10日的

第二阶次: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第九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九)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六、《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管道单位有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标志但是标志字迹模糊不清的

第二阶次:管道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标志的,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管道单位可以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5万以上12万以下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管道单位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1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一)穿()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六)违法行为: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阶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期限不满15日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第二阶次: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不满30日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第三阶次: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有效期满后不满15日申请复核换证的

第二阶次:有效期满后15日以上不满30日申请复核换证的。

第三阶次:有效期满后30日以上申请复核换证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四)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第二阶次:转让、冒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

第三阶次: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阻挠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二阶次:拒绝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六)违法行为: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七)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八)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九)违法行为: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裁量基准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期限不满30日的

第二阶次: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六)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

第二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

第二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

第二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0万元的

第二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描述: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出规定期限不满10日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阶次:超出规定期限10日以上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增加使用1种危险化学品的

第二阶次:增加使用2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期限不满10日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阶次: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期限不满10日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阶次: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第九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九)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违法行为: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存在1种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第二阶次:存在2种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第三阶次:存在3以上种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存在1种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第二阶次:存在2种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第三阶次:存在3种以上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存在1种化学品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阶次:存在2种化学品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阶次:存在3种以上化学品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现1处(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阶次:发现2处(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阶次:发现3处(项)以上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现1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第二阶次:发现2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第三阶次:发现3次以上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现1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二阶次:发现2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三阶次:发现3次以上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未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认真查验购买人或者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信息如实、完整录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

【处罚依据】《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未如实、完整地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认真查验购买人或者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信息如实、完整录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

【处罚依据】《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如实、完整地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登记信息不完整的

第二阶次: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加油站点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2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阶次:对加油站点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加油站点未安排专人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加油站点应当安排专人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

【处罚依据】《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安排专人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未安排专人负责的

第二阶次:未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有安排专人负责销售散装汽油的

第三阶次:既未安排专人负责,又未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加油站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阶次:加油站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阶次:加油站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加油站点内散装汽油专门加油机机位未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专门加油机的机位应当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处罚依据】《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四)专门加油机的机位未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专门加油机的机位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全面、图像效果不够清晰的位置的

第二阶次:专门加油机的机位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不够全面、图像效果清晰的位置的

第三阶次:专门加油机的机位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不全面、图像效果模糊的位置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加油站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阶次:加油站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阶次:加油站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加油站点内销售散装汽油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少于30天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专门加油机的机位应当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处罚依据】《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五)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少于30天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第二阶次: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第三阶次: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满10日的。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加油站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阶次:加油站点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阶次:加油站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加油站点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加油站点不得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

【处罚依据】《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六)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现1次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

第二阶次:发现2次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

第三阶次:发现3次以上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加油站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阶次:加油站点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阶次:加油站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一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阶次: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阶次: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阶次: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一阶次: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阶次: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阶次: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阶次: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1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第二阶次:2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阶次:3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阶次: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阶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一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阶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一阶次: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一阶次: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一阶次: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第二阶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

第三阶次:既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又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危险等级或核定限量储存的

第二阶次:超过品种、规格储存的。

第三阶次:既超过危险等级或核定限量储存,又超过品种规格储存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储存烟花爆竹价值不满1万元的

第二阶次:储存烟花爆竹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万的。

第三阶次:储存烟花爆竹价值3万元以上。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有建立和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但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的

第二阶次:未建立和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但有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的。

第三阶次:既未建立和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也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期限不满3日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第二阶次:超过规定期限3日以上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投资额不满10万元的

第二阶次:投资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第三阶次: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期限不满10日未申请的

第二阶次: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未申请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第四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第一阶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裁量基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四)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五)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六)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1处变更未申请的

第二阶次:2处变更未申请的。

第三阶次:3处以上变更未申请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

第一阶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出范围的价值不满1万元的

第二阶次:超出范围的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第三阶次:超出范围的价值3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

第一阶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第四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第三阶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第四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工(库)房设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不准确、不清晰、不醒目的

第二阶次: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向5家以下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第二阶次:未向6家以上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罚款

第一阶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有1处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第二阶次: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有2处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第三阶次: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有3处以上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对批发企业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批发企业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批发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发现使用1种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第二阶次:发现使用2种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第三阶次:发现使用3种以上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对批发企业可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阶次:批发企业处2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阶次:批发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已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但未清理作业现场

第二阶次: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成品合计重量1吨以下的

第三阶次: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成品合计重量1吨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对批发企业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批发企业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批发企业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区登记制度,涉及其中1项的

第二阶次: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涉及其中2项以上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批发企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批发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从业人员不满50人的

第二阶次: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批发企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批发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从业人员不满50人的

第二阶次: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批发企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批发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超过载明限量不满50%

第二阶次:超过载明限量50%以上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1次的

第二阶次: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2次的

第三阶次: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3次以上的。

2.裁量幅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经营单位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有其中任一情形

第二阶次: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且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拒绝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第二阶次: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2.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经营单位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库房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库房超过核定人员不满20%,或者超过核定药量20%以下,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库房2处以下

第二阶次:库房超过核定人员20%以上不满50%,或者超过核定药量20%以上不满50%,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库房3处以上5处以下。

第三阶次:库房超过核定人员50%以上不满100%,或者超过核定药量50%以上不满100%,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库房6处以上10处以下。

第四阶次:库房超过核定人员100%以上,或者超过核定药量100%以上,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库房11处以上。

2.裁量幅度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经营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经营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经营单位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仓库内2个以下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阶次:仓库内3个以上5个以下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阶次:仓库内6个以上10个以下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第四阶次:仓库内11个以上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2.裁量幅度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经营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经营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经营单位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2种物质混存

第二阶次: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3种物质混存。

第三阶次: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4种物质混存。

第四阶次: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5种以上物质混存。

2.裁量幅度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经营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经营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合计重量1吨以下

第二阶次: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合计重量1吨以上3吨以下。

第三阶次: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合计重量3吨以上5吨以下。

第四阶次: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合计重量5吨以上。

2.裁量幅度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经营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经营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经营单位企业内部及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2台(套)以下车辆或者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

第二阶次:3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车辆或者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

第三阶次:6台(套)以上10台(套)以下车辆或者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

第四阶次:11台(套)以上车辆或者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

2.裁量幅度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经营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经营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经营单位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允许2辆以下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

第二阶次:允许3辆以上5辆以下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

第三阶次:允许6辆以上10辆以下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

第四阶次:允许11辆以上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

2.裁量幅度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经营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经营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部分  冶金工贸类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有进行辨识,有提出防范措施,但未建立管理台账的

第二阶次:有进行辨识,但未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的

第三阶次:未进行辨识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工贸企业可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工贸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阶次:工贸企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有按规定制定作业方案,但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第二阶次:未按规定制定作业方案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工贸企业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工贸企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规定: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规定: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监测,或者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第二阶次:既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监测,也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阶次:对工贸企业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工贸企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九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六)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七)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八)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九)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违反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法律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为规下建设项目的

第二阶次:为规上建设项目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粉尘涉爆企业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粉尘涉爆企业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涉及1项的

第二阶次: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累计涉及2项的

第三阶次: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累计涉及3项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粉尘涉爆单位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粉尘涉爆单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粉尘涉爆单位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涉及违反其中1项的

第二阶次: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涉及违反其中2项的

第三阶次: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粉尘涉爆单位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粉尘涉爆单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粉尘涉爆单位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有1台(套)未正常运行的。

第二阶次: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有2台(套)未正常运行的

第三阶次: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有3台(套)以上未正常运行的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第一阶次:对粉尘涉爆单位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粉尘涉爆单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粉尘涉爆单位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五)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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