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明建〔2021〕31号文件的通知
根据《宁化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司〔2021〕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转发之日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省住建厅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调整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公布,同时反馈三明市住建局。现将《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适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明建〔2021〕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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