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县级)
序号 |
政策类型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扶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财政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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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明市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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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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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补贴政策 |
从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服务运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和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17〕95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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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补贴政策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当地政府对运营良好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含农村幸福院)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农村幸福院 |
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131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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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补贴政策 |
对获评四星级、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给予资金补助 |
获得四星级、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明市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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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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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补贴政策 |
乡镇敬老院根据实际供养人数,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预算水、电、燃料费用。护理与实际供养人员按1:8配备,护理人员为临时性劳务用工,由乡镇自行确定,护理费用按每月1800元测算。对床位利用率达50%以上的乡镇敬老院,护理及水、电、燃料费用由县财政承担60%,其余40%由乡镇财政承担;对于床位利用率不到50%的乡镇敬老院,护理及水、电、燃料费用由县财政承担40%,其余60%由乡镇财政承担. |
乡(镇)敬老院 |
2018年《宁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四次)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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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补贴政策 |
从2017年起,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由当地财政承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
《宁化县民政局 宁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宁化县财政局关于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宁民〔2018〕115号) . |
民政、卫健、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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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财政补贴政策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6类人员提供每人每月20元线上信息呼叫服务,为上述前5类人员提供每人每月50元线下实体援助服务。 |
6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 |
《宁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年第十二次)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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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财政补贴政策 |
对正常运营每月开展中餐服务二十天以上且用餐人数达20人以上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院)补助运营经费。 |
农村幸福院 |
《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2019〕32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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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政补贴政策 |
鼓励引进宁化域外老年康养团队来宁康养疗休,入住宁化5晩(含)以上,年累计达2000人以上的,县级旅游专项给予旅行社每人20元奖励,康养团队享受全县所有景区门票7.5折优惠(不含船排票及景区交通费)。对非三明辖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与宁化辖区康养企业签订入住协议,入住时间6个月(含)以上的,在落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基础上,按入住老年人数,从县财政旅游专项中给予康养企业每人每月100元的奖补。 |
所有老年群体、康养团队 |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明市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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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林业、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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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政补贴政策 |
凡本县行政区城内,持有本县城乡居民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均属补贴发放范围(不含享受机关、企、事业离退体养老金的人员)。从2013年7月份起,对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补贴。从2014年11月1日起,对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生活补贴, |
我县高龄老人 |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化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13)136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2014]17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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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用地优惠政策 |
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租赁、先租后让、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应。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车位配比等规划要求。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
养老服务机构 |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明市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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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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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康复辅具、智慧养老等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对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用于提供养老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明市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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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财政、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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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人才激励政策 |
加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鼓励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的失业青年在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养老服务就业见习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积极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补,对在我县同一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连续满一年且合同期三年以上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分三年拨付。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职奖补,对在我县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三年的,给予3000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三年可再次申领。以上入职在职奖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明市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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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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