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宁征地补公告〔2023〕3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为实施宁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2月14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至3月18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3〕40号)的规定,高堑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0万元/公顷调整为69.45万元/公顷;马元亭村、连屋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3.625万元/公顷调整为69.4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分别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含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建设用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除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以外的农用地)0.4、未利用地0.1。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参照《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炎高速公路(宁化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17〕130号)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宁化县城郊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宁化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2号)公告继续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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