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10号)
为实施宁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宁化客家商品混凝土迁建项目(二期)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宁化客家商品混凝土迁建项目(二期),位于宁化县城郊镇连屋村。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宁化县城郊镇连屋村集体土地1.4496公顷。其中:水田0.0955公顷、园地1.3541公顷。合计征收土地1.4496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文〔2017〕40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宁政文〔2017〕15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连屋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3.6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水田为1.0;园地为0.4。
项目不涉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城区范围外参照《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炎高速公路(宁化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17〕130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6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安置10人,社会保障安置0人。符合《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文〔2011〕68号)及《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宁政文〔2011〕2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财政、农业农村、社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宁化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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