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宁化县自然资源局、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林权登记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3-02-24 11:46 来源:宁化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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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行复〔202206

 

申请人: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职务:村主任

被申请人:宁化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4MB18869074。

法定代表人:潘良珍,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24MB04844127。

法定代表人:罗琴,职务:主任。

第三人: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巫某某,职务:村主任

第三人:俞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颁发的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7号001宗地、宁政林证字(2005)第07XX6号072宗地、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007宗地、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017宗地林权证的行政登记行为,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俞某某持有的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7号001宗地、宁政林证字(2005)第07XX6号072宗地、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007宗地、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017宗地的林权证。

申请人称:某某乡某某村与某某镇某某村是山水近邻,山林彼此相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案涉林地均未大批采伐过,也没有对案涉林地进行大规模开发等业务活动,直至近年来上级政府有了政策性补贴和2019年冬季计划规模开发种植脐橙后,申请人才发现自己权属的4片林地被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经查,第一片“大X”山场,林权证X8林班1XX)小班,面积43亩,证号宁政林证字0001615的权属情况如下:1983年林业三定,该山场X8林班1XX)小班为宁政字000XX15号,林权证颁发给某某公社某某大队,其山权归某某公社某某大队、林权归罗卜二队。2004年林权制度改革,该山场林权证【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7号】001宗地,X8林班X大班X小班,发给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其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二片“土X”山场,林权证X8林班1XX)小班,面积30亩,证号宁政字000XX91的权属情况如下:1983年林业三定,X8林班1XX)小班,林权证000X91号颁发给了某某公社某某大队。在2004年林改中,该山场林权证【宁政林证字(2005)第07XX6号】072宗地,X8林班7大班5小班,73亩颁发给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其林地所有权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为俞某某。第三片“对X”山场,林权证48林班1XX)小班,面积239亩,证号宁政字000XX91的权属情况如下:1983年林业三定,48林班1XX)小班,林权证000XX91号颁发给了某某公社某某大队。在2004年林改中,该山场林权证【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007宗地,X8林班9大班2小班,面积189亩颁发给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其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第四片“对X”山场,林权证X8林班1XX)小班,面积48.5亩,证号宁政字000XX91号的权属情况如下:1983年林业三定,X8林班1XX)小班,林权证000XX91号颁发给了某某公社某某大队。在2004年林改中,该山场林权证【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017宗地,X8林班9大班1小班,面积268亩颁发给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其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上林地于2004年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是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登记后也从未告知过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林权登记管理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对核准登记错误的林权登记事项,具有依法撤销的法定义务,发现其颁发林权证行为存在错误时,有及时纠正的法定职责。此外,《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权属证明文件,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中“主要权利依据”处应填权属证明文件。同时,根据《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可知,确权发证工作流程至少包括申请、审查核实权属材料、实地勘验调查、公示。同时核发林权证需满足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四至界限准确与实地相符等条件。而本案在第三人无权属证明文件、未经实地勘验调查、未公示的情况下,林权登记机关于2004年将案涉林权证颁发给第三人是错误的发证行为。案涉林权证颁发过程中,林权登记机关未对林权权属进行核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1.宁化县林业局颁发的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7号001宗地、宁政林证字(2005)第07XX6号072宗地、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007宗地、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017宗地的林权证,其办理登记的文件材料齐全、办证程序合法。首先,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于:①2003年1月2日,对座落于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小地名为官X山,48-6林班1、2、3、4小班,面积为391亩(001宗地)的林权;②2003年1月2日,对座落于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小地名为大X头,48-9林班2小班,面积为189亩(007宗地)的林权;③2003年1月12日,对座落于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小地名为摄斗窠,51林班9-1小班,面积为268亩(017宗地)的林权登记事宜,向宁化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登记,作为申请人对上述林权登记申请均向宁化县林业局提交了林权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权属界址图等相关文件材料。2004年10月18日,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俞某某对座落于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小地名为枫X垅,48-7林班5小班,面积为73亩(072宗地)的林权登记事宜,也向宁化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登记,同时,申请人对林权登记申请向宁化县林业局提交了林权登记申请书、权属界址图、某某村山林租赁合同书等相关文件材料。因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俞某某向宁化县林业局提交的办理林权证登记的文件材料已经齐全,并符合申请登记时颁布实施的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宁化县林业局对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俞某某的申请予以受理。其次,宁化县林业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且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宁化县林业局还进行了外业调查,然后,宁化县林业局便依法对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俞某某申请的林权登记进行了公告,因公告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对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俞某某的申请提出任何异议,所以,在公告期满后,宁化县人民政府才分别于2004年5月31日将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7号《林权证》、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林权证》、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林权证》颁发给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5月23日将宁政林证字(2005)07XX6号《林权证》颁发给俞某某,其符合《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林权证登记的规定。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六十日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不予受理。首先,因为宁化县林业局是于2004年5月31日颁发的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7号《林权证》、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林权证》和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林权证》,于2005年5月23日颁发的宁政林证字(2005)第07XX6号《林权证》,同时,依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自述知道上述行政行为的时间系2019年冬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过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不予受理。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八)》关于未告知复议申请期限的处理:“行政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也已经超过了1年的复议申请期限。

3.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错误。因为宁化县林业局是于2004年5月31日颁发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7号《林权证》、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林权证》和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林权证》,于2005年5月23日颁发宁政林证字(2005)第07XX6号《林权证》,因此,在办理上述林权登记时,只能适用2005年5月23日以前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规定,由于当时林权登记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仅有原国家林业局颁布并于2000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是2010年3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所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规定并认为,宁化县林业局应当依据《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颁发《林权证》,其适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错误。

第三人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俞某某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复议期限,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首先,申请人主张的林权登记行为发生于2004年5月31日、2005年5月23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自述知道上述行政行为的时间系2019年冬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已经超过60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会议纪要(八)复议诉讼衔接领域关于未告知复议申请期限的处理:“行政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申请人也已经超过了1年的复议申请期限。最后,至于申请人主张其在知道上述林权登记行为后,自2020年3月28日起多次申诉,第三人认为,公民向有关机关申诉信访和反映问题,是其认为权利被侵害后自己对救济途径的选择,对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不造成障碍,不属于不计入复议、起诉期限的法定情形。2.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7号001宗地、宁政林证字(2005)第07XX6号072宗地、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007宗地、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017宗地,在宁化县某某镇行政区域内,以上林权证系2004年林改时由宁化县林业局颁发的权利证书,权利人为第三人,登记程序合法、材料齐全,第三人对上述山场实际承包管理至今,投入了人力物力,依法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以下证据(复印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XX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2.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政府林权证宁政字No.000XX91号、宁政字No.000XX15号及附图,拟证明案涉宗地1983年林业三定时,林权证颁发给申请人的事实;3.请求更正某某镇某某村与某某乡某某村错发林权证的申诉历程,拟证明申请人就案涉林权证错发事宜自2020年3月28日至今多次寻求有关机关解决但未果的事实;4.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2020年9月8日、2020年12月8日各一份)及送达回证,拟证明2020年申请人曾就案涉林权证错发事宜向有关单位申请救济但未果的事实;5.关于更正某某镇某某村与某某乡某某村错发林权证的申请报告、建议及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B1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宁林函〔2022〕10号),拟证明案涉四片山场1983年林业三定时,林权证颁发给了申请人,2004年林权制度改革时,林权证颁发给了第三人某某镇某某村及被申请人未按确权发证工作流程错发林权证的事实;6.某某乡某某村罗X组村民关于请求更正错发林权证的请示、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张X忠等同志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宁林信告字〔2022〕2号)、宁化县林业局关于某某乡某某村罗X组村民请求更正错发林权证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宁林信答字〔2022〕3号),拟证明申请人2021年就案涉林权证错发事宜向相关单位寻求救济但未果的事实;7.宁化县自然资源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宁自然资告〔2022〕22号)、宁化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张X春等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宁自然资信〔2022〕8号),拟证明申请人2022年就案涉林权证错发事宜向相关单位寻求救济但未果的事实;8.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一份;9.参加某某村与某某村山林纠纷调解人员名单(2021年6月25日)一份;10.《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林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7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6〕163号)、《中共宁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委编〔2015〕18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以下证据(复印件):1.宁化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号:11350424MB1886907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潘良珍身份证、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24MB0484412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罗琴身份证;2.宁政林证字(2004)第00047号001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拟证明第三人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1月2日向宁化县林业局申请对座落于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小地名为官X山,48-6林班1、2、3、4小班,面积为391亩(001宗地)的林权进行登记;3.林权登记外业调查记录表、权属界址图、身份证复印件、林权登记材料审核表、受理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表、某某乡某某村林权证发放宗地拨交单,拟证明办理林权登记的材料已齐全,符合办理林权证的条件,2004年5月31日,宁化县人民政府将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7号《林权证》颁发给第三人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4.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007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拟证明第三人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1月2日,向宁化县林业局申请对座落于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小地名为大X头,48-9林班2小班,面积为189亩(007宗地)的林权进行登记;5.林权登记外业调查记录表、权属界址图、林权登记材料审核表、受理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表、某某乡某某村林权证发放宗地拨交单,拟证明办理林权登记的材料已齐全,符合办理林权证的条件,2004年5月31日,宁化县人民政府将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林权证》颁发给第三人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6.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017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拟证明第三人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1月12日,向宁化县林业局申请对座落于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小地名为摄X窠,51林班9-1小班,面积为268亩(017宗地)的林权进行登记;7.林权登记外业调查记录表、权属界址图、林权登记材料审核表、受理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表、某某乡某某村林权证发放宗地拨交单,拟证明办理林权登记的材料已齐全,符合办理林权证的条件,2004年5月31日,宁化县人民政府将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林权证》颁发给第三人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8.宁政林证字(2005)第07XX6号072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拟证明第三人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俞某某于2004年10月18日向宁化县林业局申请对座落于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小地名为枫X垅,48-7林班5小班,面积为73亩(072宗地)的林权进行登记;9.林权登记外业调查记录表、权属界址图、某某村山林租赁合同书、林权登记材料审核表、受理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表,拟证明办理林权登记的材料已齐全,符合办理林权证的条件,2005年5月23日,宁化县人民政府将宁政林证字(2005)第07XX6号《林权证》颁发给俞某某;10.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政府林权证,证号:宁政字No.000XX21号、宁政字No.000XX24号。

第三人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俞某某向本机关提供以下证据(复印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巫XX任职文件及身份证;2.第三人俞某某身份证;3.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7号001号宗地林权证、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007号宗地、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017号宗地、宁政林证字(2005)第07XX6号072号宗地林权证和林权证档案查询截图。

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该证据所涉及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范围、小地名名称、林班号、林地面积与本案被申请撤销的林权证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范围、小地名名称、林班号、林地面积均不同,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持有1983年林权证的林地位置及范围与本案被申请撤销林权证的林地位置及范围具有重叠或交叉或包含关系,其关联性无法确认,本机关不予采信;对第3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部分采信,对关联性予以采信;对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但申请人提供的2020年9月8日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与2020年12月8日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中的林地地名、林权证号、申请人主张拥有的林地面积存在前后矛盾,与本案被申请撤销林权证的林地地名、宗地号、林地面积不相符,同时,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主张拥有权属的林地位置及范围与本案被申请撤销林权证的林地位置及范围具有重叠或交叉或包含关系,其关联性无法确认,本机关不予采信;对第5-8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第9组证据中仅有申请人的部分村民与第三人俞某某就案涉林地纠纷进行调解达成的初步意见,无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的授权委托书,其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申请人就案涉林地纠纷与第三人俞某某进行协商达成意见无从查证,其合法性无法确认,本机关不予采信;对第10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被申请人提供的第1-10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本机关对第三人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俞某某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第三人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俞某某提供的1-3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被认定的合法有效证据,本机关认定如下案件事实:1983年3月30日,宁化县人民政府颁发宁政字No.000XX91号林权证,面积318亩,权属归某某公社某某大队,林权位置座落于X8林班1XX)小班,土名“土X”,面积30亩,四至:东:山脊、西:土X排田、南:土X排田、北:历壇;X8林班1XX)小班,土名“对X”,面积239亩,四至:东:桶XX嵊、西:X坊队田、南:柑XX嵊、北:椒X田垅;48林班16(5)小班,土名“对X”,面积48.5亩,四至:东:桶XX嵊、西:X坊队田、南:柑XX嵊、北:椒X田垅。1983年3月30日,宁化县人民政府颁发宁政字No.000XX15号林权证,面积43亩属某某大队罗卜2队所有,山权属某某公社某某大队,林权位置座落于48林班12(3)小班,土名“大X”,面积43亩,四至:东:荔X坑田、西:山脊、南:路XX嵊、北:大X上罗卜田。

2003年1月2日,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宁化县林业局提交了林权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类型为初始登记,林地座落于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48-6林班1、2、3、4小班,小地名“官X”,面积391亩,四至:东:无坳、南:无坳与某某山脊交界、西:与禾X山脊交界、北:塞X田垅,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为宁化县人民政府1983年颁发的林权证宁政字000XX21号。同年1月5日,宁化县林业局进行了外业调查、绘制了林班图。宁化县林业局依法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发放了宗地拨交单并进行了公示。2004年5月31日,宁化县林业局向某某乡某某村颁发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7号001宗地林权证。

2003年1月2日,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宁化县林业局提交了林权登记申请表,登记类型为初始登记,林地座落于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48-9林班2小班,小地名“大X”,面积189亩,四至:东:焦XX山顶、南:古X至禾X小路(山脊)、西:禾X小路(山脊)至大X头田垅破窠、北:大X头田垅,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为宁化县人民政府1983年颁发的林权证宁政字000XX21号。同年1月4日,宁化县林业局进行了外业调查、绘制了林班图。宁化县林业局依法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发放了宗地拨交单并进行了公示。2004年5月31日,宁化县林业局向某某乡某某村颁发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007宗地林权证。

2003年1月12日,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宁化县林业局提交了林权登记申请表,登记类型为初始登记,林地座落于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51林班9-1小班,小地名“摄X”,面积268亩,四至:东:山脊、南:山脊、西:X窠、北:田垅,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为198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证号:000XX24号,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宗地号:08XX017”。同年1月10日,宁化县林业局进行了外业调查、绘制了林班图。宁化县林业局依法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发放了宗地拨交单并进行了公示。2004年5月31日,宁化县林业局向某某乡某某村颁发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017宗地林权证。

2004年10月18日,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俞某某分别向宁化县林业局提交了林权登记申请表,登记类型为初始登记,林地座落于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48-7林班5小班,小地名“枫X”,面积73亩,四至:东:田、南:田、西:田、北:田,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为1983年宁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证号:000XX21号,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为“宗地号:08XX072”,俞某某提交的申请表中林地使用期为30年,终止日期为2034年12月30日,四至:东:田、南:田、西:田、北:田,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为2004年12月与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为“宗地号08XX072”。同年10月25日,宁化县林业局进行了外业调查、绘制了林班图。宁化县林业局依法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2004年12月15日,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与俞某某签订《某某村山林租赁合同书》,约定将“枫X”山场出租给俞某某经营,林地位置为48林班7大班5小班,总面积共73亩,山地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04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2月30日止。2005年5月23日,宁化县林业局向俞某某颁发宁政林证字(2005)第07XX6号072宗地林权证。

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申请人与某某镇某某村就案涉林权纠纷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诉、信访、反映情况、申请调处等寻求解决途径,相关部门也对案涉林权争议给予实地调查、核实、答复等处理。

另查明,宁化县人民政府林权证宁政字No.000XX91号,审定的山林归某某公社某某大队所有中的“某某公社某某大队是现“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2015年11月17日中共宁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向宁化县国土资源局下发《中共宁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委编2015〕18号)中规定,成立“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宁化县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2)林地、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及核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等具体工作”。2016年3月14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厅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林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75号)载明:“自2016年4月1日起,全省各级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林权登记申请,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受理……”。2016年12月29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6〕163号)载明:“从2017年1月1日起,由国土部门负责,全市统一使用福建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受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本机关认为:基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答复意见、提供的证据以及本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申请人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宁化县自然资源局、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第三人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俞某某颁发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7号001宗地、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007宗地、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017宗地、宁政林证字(2005)第07XX6号072宗地林权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一、申请人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宁化县自然资源局、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第三人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俞某某颁发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7号001宗地、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8号007宗地、宁政林证字(2004)第00XX9号017宗地、宁政林证字(2005)第07XX6号072宗地林权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首先,根据申请人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提供其持有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政府林权证宁政字No.000XX91号、宁政字No.000XX15号林权证及附图涉及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范围、小地名名称、林班号、林地面积与本案被申请撤销林权证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范围、小地名名称、林班号、林地面积均不同。其次,申请人提供的2020年9月8日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与2020年12月8日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中的林地地名、林权证号、申请人主张拥有权属的林地面积存在前后矛盾,与本案被申请撤销林权证的林地地名、宗地号、林地面积等内容均不相符。再者,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主张拥有权属的林地位置及范围与本案被申请撤销林权证登记的林地位置及范围具有重叠或交叉或包含关系。可知,申请人对其诉称中应当归其所有权属的林地具体位置及范围并不能确定。因此,申请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与本案被申请撤销的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相应林权证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虽然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且申请人自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就案涉林权纠纷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诉、信访、反映情况、申请调处等寻求救济,但基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的衔接关系和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会议纪要(八)(复议诉讼衔接领域)关于未告知复议申请期限的处理:“行政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请求更正某某镇某某村与某某乡某某村错发林权证的申诉历程》及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推定,申请人最迟在2020年3月28日就已经知道案涉林权证已经颁发给了第三人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俞某某的事实。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诉信访和反映问题,是其认为权利被侵害后自己对救济途径的选择,对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不造成障碍,不属于可以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法定情形。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供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申请期限的事实、证据和正当理由。因此,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本案被申请撤销的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相应林权证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其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宁化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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