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申请确认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不作为违法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政行复〔2021〕12号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9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发,职务:局长。
第三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
程某某不服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于2021年11月2日自愿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不再要求复议机关等行政部门书面的回复,并提交了《行政复议撤回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基于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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