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那些事之警告、通报批评

日期:2022-06-07 10:53 来源:宁化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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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与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相比,增加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将修订前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统一规定为“暂扣许可证件”以及“吊销许可证件”。

关于“警告、通报批评”.警告和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警示和告诫,使其认识所应负责任的一种处罚。警告通常用于情节较轻、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59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警告是书面的,但警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的方式作出,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通报批评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借此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行为人,又广泛教育他人。

实践中应注意:第一,警告和通报批评通常适用于违法程度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警告一般针对个人作出,知晓范围限定于当事人本人或者限定范围的人员,而通报批评具备一定的公开性,知晓范围要大于警告。第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对当事人作出的“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训诫”本义指教导和劝诫,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对某些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一种处置措施,不属于刑罚、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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