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那些事之行政处罚的定义

日期:2022-05-11 15:29 来源:宁化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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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本条是新增条款

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只有拥有行政处罚权限的机关才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从处罚的实施主体的角度看,行政处罚不同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其他主体所实施的制裁行为,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处分行为。

2.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管理秩序是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要维护的秩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包括情形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对于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罚代行。

3.行政处罚的方式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权益是指权利和利益,即行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需求而自主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所谓减损权益是指减损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这个“利益”是价值中立的,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即使被处罚的财产是违法的,仍然成立行政处罚。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所以增加义务是指要求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相对人应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4.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外部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非内部相对人。这点使行政处罚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行政监察关系对公务员所作出的处分行为。

5.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与其他行政制裁措施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主要是“惩戒”或者“惩罚”,而不包括基于“教育”“预防”目的而开展的其他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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