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司法局 宁化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化县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11-27 09:57 来源:宁化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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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法律援助中心:

为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根据《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明财行〔20166号)、《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司〔20177号)和《三明市司法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值班律师补贴标准的通知》(明司〔20207号),结合宁化县实际,制定了《宁化县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司法局       宁化县财政局

                 

                            20209月10

宁化县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办案补贴的发放对象为经宁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案件的社会执业律师、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因法律援助协作受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来宁化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第二条  办案补贴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其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须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误餐补贴等办案开支以及服务费(不含跨县<市、区>办案的差旅费包干补贴),办案补贴从上级补助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或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直接向社会执业律师、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

(一)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1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1000元,审判阶段每件1500元;民事、行政、仲裁案件每件1500元;申诉案件每件1200元。

(二)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需要跨县(市、区)范围会见、开庭等情形的,每件案件另支付跨区差旅费包干补贴300元。

(三)社会执业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提供法律帮助的,每件补贴300元。

(四)社会执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参与法律援助值班、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援助活动的,每人每次补贴100元。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每件700元支付:

1.民事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法律援助人员已经做了前期工作,受援人终止委托或案件撤诉的(调解撤诉的除外);

2.根据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社会执业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社会执业律师在阅卷、会见之后,开庭前法院又撤销通知的。

(六)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及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办案成本支出特别多的,由承办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经审核后,可以在上述补贴标准外,再予以适当增加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一倍。

(七)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务员及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须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开支的直接费用,凭合规票据据实报销。

(八)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500元。

(九)同一案由一方当事人为5人以上(含)的案件为群体性案件。群体性案件(法院分别立案的;5人以下的参照执行)第1个案件按正常办案补贴标准支付,第2个案件起每多1个案件按正常办案补贴标准的三分之一支付,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办案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而被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向受援人及其家属索要财物的;

(六)因违反职业遒德、执业纪律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五条  本补贴标准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收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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