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00-0200-2020-00022 文号 宁政文〔2020〕29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5-18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宁化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索 引 号 SM06100-0200-2020-00022
文号 宁政文〔2020〕29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5-18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宁化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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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宁化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资质晋升

(一)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为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300万元;对新晋升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晋升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甲级监理企业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支持企业升级,培育和发展我县建筑企业。对建筑业产值和税收作出贡献的县内二级以上重点企业,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升级所缺部分业绩工程的,优先推荐承接县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促进企业升级。

  二、积极引进外地建筑业企业,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建设

  (一)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县,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引进企业书面承诺5年内不离开的,迁入奖励原则上参照本地企业资质晋级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二)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建设。适时启动“建筑企业大厦”建设项目,以优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驻,促进企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发展壮大建筑业总部经济。对于县内现有建筑业企业晋升为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及以上和新引进的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县政府给予规划安排独立办公大楼用地,用于建设企业总部办公场所。

  三、支持县内建筑业企业承接施工任务

(一)鼓励我县民营投资项目(房地产和矿产资源项目除外)选择县内施工企业承包施工,县内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地方财政税收实得部分的30%奖励给投资者。

(二)县域内符合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的若干意见》(宁政文〔2020〕28号),选择符合资质且主体税收在县内缴纳的企业为投标对象。

(三)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接工程,回我县缴纳税收达300万元以上的,次年在我县小规模工程项目招标中作为优先邀请招标对象,不足20家的名额从县外投标队伍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积极财税扶持政策

  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服务,辅导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工作,进一步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手续,为施工企业拓展市场提供优质服务。鼓励企业回我县缴纳税收,促进企业壮大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奖励办法:对我县建筑业企业(含专业承包)在县外承接工程,回我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我县财政实得收入的50%予以奖励。对于引进的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从引进当年起三年内,对县外回我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县财政实得收入的70%予以奖励。

  (二)增值税奖励办法:本地建筑业企业(含专业承包)在县域外承揽的工程回我县缴纳的增值税部分,按我县财政实得收入的50%予以奖励。

  五、提升经济总量奖励

  (一)施工企业当年在我县缴纳税收达1500万元以上,且完成建筑业产值30亿元以上的(以统计部门报表为准,下同),给予奖励50万元。

  (二)施工企业当年在我县缴纳税收达1100万元以上,且完成建筑业产值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

  (三)施工企业当年在我县缴纳税收达900万元以上,且完成建筑业产值1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四)施工企业当年在我县缴纳税收达600万元以上,且完成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5万元。

  (五)施工企业当年在我县缴纳税收达400万元以上,且完成建筑业产值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

  六、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

县住建局要建立健全辖区企业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实施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推送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即“小规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按照《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的若干意见》(宁政文〔2020〕28号)规定执行,其中总承包企业推荐的劳务班组长,须在本企业缴纳半年以上社保。

  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一)推动银企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稳步提高授信额度,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县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我县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二)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方式提供。提供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具体实施细则按照《三明市住建局关于规范我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金缴纳方式及试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明建〔2019〕130号)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凡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八、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施工单位及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工程款结算工作,遏制变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对拒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列入不诚信单位予以曝光,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九、鼓励企业创优争先

  (一)实行“优质优价”政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并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中列明(优质工程增加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级5%、省级3%、市级1%)。

  (二)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本地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含华东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年会示范样板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在完成产值、缴纳税收、科技进步、抗洪抢险、慈善事业、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表现优异、业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专项表扬、奖励。

  十、人才培养奖励

  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上或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一年以上企业社保缴费证明且在县内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优先安排企业人才公寓,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自主选择入学学校。三明工贸学校开设土建类中专、大专班,为建筑业企业培养提供基础技术力量。

  十一、优化市场环境

  大力整治建筑工地周边治安环境,依法严厉惩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恶意讨薪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建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串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享受本措施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同一申请事项(如资质、税收)根据本措施获得多个同类别奖励或是享受其它相关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年度享受的奖励金不得超过企业税收对我县地方财力贡献额;已获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从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不得迁出我县,否则追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二)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发展,给予县内注册、尚在正常经营的三级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统计员工作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家每月100元,所涉补助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建筑施工企业及统计员认定和补助方法由县住建局具体制定。

(三)对本措施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扶持政策涉及资质等级的由住建部门审核,涉及税收入库数据的由税务部门审核提供。具体兑现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县住建会同县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操作办法。

  (五)本措施所指税收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税种,建筑业产值指在宁化区域内纳税的建筑业产值。

本措施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规定》(宁政文〔2017〕321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所涉及条款视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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