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6100-0200-2019-00023 | 文号 | 宁政文〔2019〕80号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08-13 |
标题 |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6100-0200-2019-00023 | ||
文号 | 宁政文〔2019〕80号 |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9-08-13 | ||
标题 |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化县2019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639号)批准,依法征收城郊镇高堑村、翠江镇中山村集体所有土地7.2247公顷。作为宁化县名远路(二期)道路工程、宁化县儿童公园建设项目、宁化县江背滨江安置小区(二期)、宁化县伊公路(三期)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处城郊镇高堑村、翠江镇中山村集体所有土地7.2247公顷(其中城郊镇高堑村水田0.1公顷、旱地0.1049公顷、园地2.8799公顷、林地0.1649公顷、其他农用地0.19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51公顷;翠江镇中山村水田1.7342公顷、旱地0.0466公顷、园地1.1764公顷、其他农用地0.6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7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2247公顷)。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同时征收。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及《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文〔2017〕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依法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自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行放弃经济补偿权益。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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