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38-1100-2024-00015
  • 备注/文号: 中委办〔2024〕19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中沙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08
关于印发《中沙乡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委办〔2024〕19号
来源:宁化县中沙乡政府 时间:2024-10-08 14:48
 各村(居),各有关单位:

经乡政府同意,现将《中沙乡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沙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024925

(此件主动公开)


中沙乡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地震灾害的分级

2.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重大地震灾害 2.3较大地震灾害 2.4一般地震灾害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3.2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3.4 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 震情和灾情的报告与发布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地震预警

4.3 震情报告

4.4 灾情报告

4.5 震情灾情发布

5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5.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5.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5.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6 地震应急响应

6.1 先期应急响应

6.2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

6.3 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4 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5 应急结束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地震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基础设施保障

8.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7 安全保障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临震应急

9.2 强有感地震应急

9.3 地震谣传事件

9.4 我邻近地区地震应急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励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闽政办〔2013〕113号)、《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政〔2006〕4号)《宁化县地震应急预案》(宁政办〔2013163)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发生地震和外发生并对我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防御为主

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地震监测、预防、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快速反应

人民政府是应对地震灾害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指挥实施处置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职责。当本级政府无法应对时,应立即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地震灾害发生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多方联动、社会参与

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构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地震灾害社会动员机制。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要服从乡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

5)依靠科学、资源共享

坚持科学防震减灾,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工具,科学施救。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合力。

2 地震灾害的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灾害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乡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我乡发生6.5级(含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299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6.0级(含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49人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5.0级(含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4.0级(含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经济损失占我上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6.5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6.0级以上——6.5级以下

较大地震灾害

10—49人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5.0级以上——6.0级以下

一般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0级以上——5.0级以下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乡人民政府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乡抗震救灾工作的指 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乡抗震救灾工作。

乡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乡政府分管副乡长

副指挥长:安监办负责人、乡人武部副部长、企业站站长、民政办主任、村建站站长

成员:党政办、财政自然资源、环保、水利农技站、文化站卫计办、安监中沙派出所、乡团委、食安办各村(居)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当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时,乡党委书记或长担任总指挥。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省、市、县政府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3)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4)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5)组织有关)和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

6)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 工作组;

7)协调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8)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9)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0)部署直部门和有关 对灾区的紧急援助;

11)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12)发布抗震救灾相关指令,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3.2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应急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其组成人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政府、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

2)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3)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

4)传达省、市、县对震情的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3.3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多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事发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按照省、市、县、乡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2)指挥协调地震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3)了解和掌握灾区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信息;

4)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3.4 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以下10个工作组。政府办公室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部门调。

(1)综合协调组。由政府党政办公室牵头,人武部、企业站村建站、道安办自然资源所中沙派出所、财政卫计办、民政、安监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制定应急救 援具体方案;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协调外援部队在宁的救援行动;协调国内和有关单位来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办理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2)抢险救援组。由人武部牵头,中沙派出所、安监站、卫计办团委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民政牵头,企业站、财政所、人社所村建站农技站水利站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在灾区相对安全的区域设置一个或多个救援物资转运站。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现场供应。

4)医疗与卫生防疫组。由乡卫计办牵头,中沙村卫生所、乡企业站、财政道安办农技站畜牧站、水利市场监管所食安办、人武部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组织伤员转移后送工作;调用医疗器械、药品等储备物资。指导当地做好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 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乡企业站牵头,民政、财政人社所自然资源所、环保村建站道安办、农技站、水利文化站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 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自然和安监牵头,环保村建站、道安办、水利站、食安办等组成。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社会治安组。由中沙派出所牵头,乡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市场监管所等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接受援助及外事组。由民政牵头,企业站、文化站食安办等组成。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侨事务,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民政村建站牵头,财政自然资源所等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业做好受灾地区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乡党政办牵头,民政文化站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协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4 震情和灾情的报告与发布

4.1 地震监测预报

安监站及时传达省、市、县震情会商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核实上报。

4.2 地震预警

配合省地震局逐步建立健全地震预警系统。

4.3 震情报告

区域发生有感地震,利用省地震局提供的实时地震观测数据与速报信息快速向乡党委、政府报告,并做好地震信息的迅速发布。

4.4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快速、客观准确,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1)震区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区所在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人民政府报告。

2)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当地村居要迅速核实并上报政府政府按规定分别上报有关部门。

4.5 震情灾情发布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人社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负责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5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5.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5.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乡政府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5.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乡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6 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1 先期应急响应

1)地震发生后,迅速将获取的震情信息向乡党委政府报告,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政府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若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迅速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将震情信息及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情况通报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3)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6.2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应急处置按阶段性划分,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各阶段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6.2.1第一阶段

1)领导和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赶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的地点集中;由指挥长主持召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指挥部署工作;

2)安监站震后快速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灾情初步评估结果并提出实施响应级别的建议;

3)新闻媒体赶赴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会场,开展新闻报道;

4)受灾)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6)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7)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8)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9)启用应急通讯;

10)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6.2.2第二阶段

1)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2)受灾)向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灾情,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整救援力量,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搜救被掩埋人员,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同时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4)政府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政府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5)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6)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政府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7)灾区政府组织灾民自救互救;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调配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救援。

6.2.3第三阶段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2)继续开展生命搜救行动;

3)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搜救、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4)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部、灾民医疗点、避难场所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5)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6)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6.2.4第四阶段

1)继续开展生命搜救行动;

2)相关部门迅速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疏导,发布相关信息,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

3)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4)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5)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2.5第五阶段

1)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3)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6.2.6第六阶段

1)调配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 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3)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4)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5)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6.2.7第七阶段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6.2.8第八阶段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4)准备恢复重建。

6.3 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6.3.1第一阶段

1)领导和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赶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的地点集中;由指挥长主持召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指挥部署工作;

2)震后快速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灾情初步评估结果并提出实施响应级别的建议;

3)新闻媒体赶赴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会场,开展新闻报道;

4)受灾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受灾)政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视情况启用应急通讯。

6.3.2第二阶段

1)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2)命令受灾)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卫生防疫、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3)向灾区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现场工作队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同时调集医疗、建设、电力、通信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4)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政府和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6.3.3第三阶段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情况;

2)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3)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部、灾民医疗点、避难场所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

4)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5)及时向政府和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并抄送民政县应急局。视震情和灾情情况,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6.3.4第四阶段

1)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3)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3.5第五阶段

1)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置措施;

2)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3.6第六阶段

1)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 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3)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 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6.3.7第七阶段

1)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3)在灾区开展科普知识宣传。

6.4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政府立即根据本预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对地震灾情进行初步评估,及时上报政府。立即指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与支援。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政府的指令,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援,开展以下工作:

1)向灾区当地政府了解灾情,评估灾情,提出救灾建议;

2)根据受灾情况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向灾区派遣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4)及时向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 震救灾工作进展。

灾区所在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救灾行动。当本区域应急处置能力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应立即向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政府并抄送民政县应急局;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6.5 应急结束

6.5.1应急结束条件:当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6.5.2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依照应急启动程序,做出宣布应急结束的决定。

6.5.3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受灾负责总结汇总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抗震救灾情况进行汇总、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上报政府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1)特别重大地震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决策部署,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省、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政府的决策部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织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本行政区灾后恢复重建。请求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地震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8.2 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依托地震部门平台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 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系统。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签定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8.4 基础设施保障

配合县通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配合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乡道安办、派出所等部门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村居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等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避难场所在地震发生后能真正发挥作用。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8.7 安全保障

村居及其有关部门在抗震救灾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政府视情启动预案,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9.1 临震应急

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 以上破坏性地震)后,政府及预报区域村(居)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临震应急工作。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信息,保持与县应急局沟通联系,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乡道安办村建站、水利、安监站、自然资源所、环保等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3)乡道安办、水利站、卫计办、安监站、派出所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乡人武部负责协调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乡企业站、民政办、财政所、道安办、水利站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4)乡党委宣传部门、派出所、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5)乡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乡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村(居)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等准备工作。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乡政府及预报区村(居)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或当县应急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县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9.2 强有感地震应急

强有感地震指在我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我,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强有感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通知相关)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乡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当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加强与县应急局联系,了解震情趋势判断,收集震情与舆情,及时报告政府;

3)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政府将相关情况上报政府,人社将有关情况上报地震局。

4)派出所组织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当强有感地震对我造成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经恢复正常,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3 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指在我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当出现地震谣言事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情况,应急办要上报政府,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作好宣传工作;

2)事件发生所在)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政府。乡党委宣传人社对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3)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 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地震、公安、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当地震谣传已平息,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活秩序已恢复正常,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4 我邻近地区地震应急

邻近地区地震指我邻近地区发生的并且波及我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对我邻近地区地震事件的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办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报告震情和灾害损失情况;

2)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视地震对我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3)各有震感强烈的地区所在要及时组织力量,检查本区域有否受到波及发生次生灾害等情况,并将受灾情况报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当出现 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根据受灾情况,向灾区派遣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救援专业救援队伍

当邻近地区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正常,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励

抗震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

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

预案实施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使预案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

10.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政府办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