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00-1500-2025-00012
- 备注/文号: 宁政规〔2025〕8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建立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部署要求,着力为基层减负,提高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根据《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中办发〔2024〕58号)、《福建省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实施方案》(闽委编〔2024〕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宁政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部分专业技术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以及长期未实际履行的105项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1)予以收回。
自2025年6月13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2025年6月13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调整后的46项(其中翠江镇6项)行政执法事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行使。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宁政规〔20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化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二批)
2.宁化县赋予翠江镇人民政府调整后的执法事项清单
3.宁化县赋予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调整后的执法事项清单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宁化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二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 对象 |
备注 |
1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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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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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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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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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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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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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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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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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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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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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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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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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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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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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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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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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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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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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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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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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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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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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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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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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26 |
对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27 |
对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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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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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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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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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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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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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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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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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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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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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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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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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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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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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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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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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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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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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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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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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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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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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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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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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已由市政府赋权 |
52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已由市政府赋权 |
53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已由市政府赋权 |
54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已由市政府赋权 |
55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已由市政府赋权 |
56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已由市政府赋权 |
57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 |
行政处罚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已由市政府赋权 |
58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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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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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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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62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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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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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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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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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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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68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69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70 |
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71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72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73 |
对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74 |
对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转让或者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75 |
对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76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77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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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79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80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81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82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83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84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85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86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87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88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89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9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91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92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93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94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95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96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97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98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99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0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1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2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3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4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5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附件2
宁化县赋予翠江镇人民政府调整后的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 对象 |
备注 |
1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宁化县消防救援大队 |
翠江镇人民政府 |
|
2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宁化县消防救援大队 |
翠江镇人民政府 |
|
3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宁化县消防救援大队 |
翠江镇人民政府 |
|
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宁化县消防救援大队 |
翠江镇人民政府 |
|
5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宁化县消防救援大队 |
翠江镇人民政府 |
|
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宁化县消防救援大队 |
翠江镇人民政府 |
附件3
宁化县赋予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调整后的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 对象 |
备注 |
1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2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3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4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5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6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7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8 |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9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11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12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13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14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15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1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17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18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1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20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21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22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23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24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25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26 |
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农业机械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27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28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29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30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31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32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33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34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35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36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37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38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39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40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
41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
42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
43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
4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
45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
4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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