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22-1500-2023-00016
- 备注/文号: 宁卫〔2023〕11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2-21
县总医院、妇幼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宁化县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化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21日
宁化县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计划(2019-2030年)》和《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预防和控制导致新生儿死亡的风险因素,提高各级医疗机构救治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缩小地区和城乡差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在2021年版《全国妇幼健康监测》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目的
新生儿死亡评审旨在通过对死亡新生儿病例系统全面回顾分析,发现管理和医疗救治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提高新生儿救治水平,保障新生儿安全。
(一)确认新生儿死亡原因,分析确定相关影响因素。
(二)发现管理和医疗救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性提出改进措施。
(三)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制度和流程,构建新生儿科(儿科)、产科协同合作。
二、评审原则
(一)分级评审。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开展自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评审。
(二)保护隐私。不公开新生儿家长个人信息和救治医疗机构信息,在评审结论运用中重视保护隐私。
(三)实事求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改进工作、保障儿童健康为目的,客观、科学、公正开展评审,不断改进工作,促进事业发展。
三、评审对象及范围
对发生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死亡或出院后24小时内死亡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四、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
医疗机构自评审
各医疗机构结合新生儿死亡讨论,对本机构所有住院期间死亡或出院后 24小时内死亡的新生儿病例进行自评审。医疗机构分管院长、医务处(科)负责人、产科、新生儿科(儿科)主任、与新生儿救治相关的科室负责人、院内参与新生儿诊治的相关人员参加自评审,可视情邀请院外有关专家参与评审。医疗机构应在新生儿死亡后10天内开展新生儿死亡自评审工作,填写《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评审信息表》(以下简称“死亡评审信息表”,见附件1),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所有“死亡评审信息表”报送至县妇幼保健机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
在医疗机构自评审基础上,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可委托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与评审相关业务工作。
(一)成立评审专家组
1.人员构成。一般由新生儿科(儿科)、产科、妇幼保健、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员构成。依据学术水平、专业背景、地域分布等科学合理遴选专家,确保评审专家权威性高、代表性强、覆盖范围广。
2.人数和职称要求。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构成,评审组成员至少7-9人。每次评审会时评审组人数应为单数,至少7人参加,其中新生儿(儿科)及产科医生应各不少于2人。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如辖区内专家职称或人数达不到要求,可邀请上一级专家参加。
3.工作职责。对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开展人员培训,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对本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督导。应组建专家库,动态调整专家库成员,及时更选长期不参加工作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专家。根据需评审病例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评审会
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评审一次。每次评审5-10个病例,不足5例的全部评审。
参与救治的各相关医疗机构分管院长、医务处(科)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参与救治人员、评审组成员、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参加评审会。
1.评审会前准备
(1)根据收集到的辖区“死亡评审信息表”,筛选出疑难、典型和有共性问题病例提交评审。
(2)与负责病历收集、整理、上报的人员,以及参与现场评审的有关人员签署隐私保护协议。
(3)收集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抢救记录、手术记录、转诊记录、会诊记录、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麻醉记录单、辅助检查报告、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以及相关辅助诊断等资料。对病历进行编号和整理,隐除新生儿家长个人信息和救治医疗机构信息。
(4)根据评审病例特点和评审组人员学术水平、专业背景等情况,为每个病例确定1名主评专家,将整理后的完整病历资料送交主评专家预览,并将“死亡评审信息表”送交其他参评专家。
2.评审会程序
(1)参与新生儿救治的主要医疗机构报告病例,由熟悉救治情况人员具体汇报,并应答评审组专家询问。
(2)评审组专家进行病例讨论,参照《新生儿死亡影响因素分析十二格表》框架(以下简称“十二格表”,见附件2),分析新生儿死因和相关影响因素。
(3)由主评专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汇总形成评审组最终结论和意见,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见附件3)和“十二格表”。
(4)评审组分析工作中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建议,并明确需加强培训的要点。
(三)组织召开培训会
1.评审会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召开新生儿死亡评审培训会。
2.培训会应通报辖区内新生儿死亡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重点培训经新生儿死亡评审发现的辖区危重新生儿转诊、救治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性改进措施,解读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
3.评审组专家应结合问题和工作实践,认真准备,点评医疗机构救治和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妇幼健康分管领导应出席培训会,点评总结,部署工作,明确要求。
4.参加人员。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妇幼健康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辖区内设产科和新生儿科(儿科)的医疗机构分管院长、医务处(科)负责人、产科和儿科主任及有关医务人员。
(四)落实整改措施
1.当事医疗机构应在评审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意见形成整改方案,报送至县妇幼保健机构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2.县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死亡评审信息表”、“分析报告”进行归纳总结,并在评审会结束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的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包括本辖区整体情况概述、发现问题、干预措施等,见附件4),连同当事医疗机构整改方案及“死亡评审信息表”报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通报评审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明确改进重点,完善政策措施,提出工作要求。
4.当事医疗机构要按照评审意见和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表,确保整改措施落地。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部署,查漏补缺,细化措施,精益求精,提高工作能力和质量。
五、职责分工
(一)医疗机构
1.及时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自评审,按要求报送“死亡评审信息表”。
2.积极配合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选派参与死亡新生儿救治的医务人员参加评审会,提供相关产科、新生儿科(儿科)病历(包括转诊病历)资料。
3.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结论,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全力保障新生儿安全。
(二)妇幼保健机构
1.妇幼保健机构收集、审核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死亡评审信息表”等资料,并核实有关情况。
2.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的“死亡评审信息表”进行分析,筛选疑难、典型或有共性问题的病例,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有关建议。
3.妇幼保健机构完成辖区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报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将所有评审资料,包括辖区内的“死亡评审信息表”、“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告等报送至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妇幼保健机构针对评审发现重点问题,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培训。
5.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评审组专家参加本级评审工作,并对辖区内评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附件:1.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评审信息表
2.新生儿死亡影响因素分析十二格表
3.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框架)
4.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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