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01-1500-2022-00029 文号 宁政办规〔2022〕6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8-30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农村 宅基地分配资格权、“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和审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6101-1500-2022-00029
文号 宁政办规〔2022〕6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8-30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农村 宅基地分配资格权、“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和审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农村 宅基地分配资格权、“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和审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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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化县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和审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宁化县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和审批管理指导意见

(试  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民住房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新修订的《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闽农规〔2022〕3号)、《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明委办发〔2020〕8号)、《关于印发<宁化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9〕24号)、《宁化县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实施细则》(宁委办〔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定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依法依规”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认定。

二、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认定指导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取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1.成员取得。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2.出生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人口自然繁衍生育或收养的后代,且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3.婚嫁取得。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后代结婚(以婚姻登记为准),且户籍在本村的配偶。

4.政策取得。国家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生育的后代(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丧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1.死亡人员。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员,其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

2.放弃人员。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并经公告,自愿放弃本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人员,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丧失。

3.重复人员。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人员,从重复取得之日起丧失本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4.公职人员。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之日起,其原有的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丧失。

5.其他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丧失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人员。

(三)特殊人员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认定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村实际,参考以下标准对几类特殊人员的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进行认定。

1.外嫁女。外嫁女是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嫁至本村以外的妇女。外嫁女原则上在嫁入地享有宅基地分配资格权,户籍未迁出的可以在不重复享有的情况下享受嫁出地的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2.入赘婿。招赘的女婿,原则上可以在不重复享受的情况下享有入赘地的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3.服兵役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军入伍、户口迁往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4.服刑人员。村民因刑事犯罪入狱服刑期间,不因此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在校学生。户籍原在本村,因就读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将户籍迁出,在校就读的学生及陪读父母,按不重复享有的原则,应当认定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6.移居海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已确认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认定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若已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应当确认其丧失原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7.其他情形人员。除上述情形之外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意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人员,可确定其享有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并报乡(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 建立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名录库

各乡(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人员和使用人员名录库,名录库的人员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报乡(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名录库的人员享有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和使用权及其受让权。

三、“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

(一) “一户”的认定指导意见

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2.在户籍登记中子女没有单独立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18周岁或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

3.父母原则上应与一成年子女合并为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分户认定:

(1)家庭成员中有失去劳动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活起居需要照顾或需要赡养的成员。

(2)分户后会造成孤寡、无依靠的。

5.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宅” 的认定指导意见

1.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不认定为“多宅”。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入驻本乡(镇)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单体独户和购买农民公寓楼的,应当认定为一宅。

5.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

(一)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公开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其中,每户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每户六口人(含六口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一户一宅、节约集约、依法审批的原则,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五)农村宅基地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在原宅基地上扩建住宅的,若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六)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

3.年龄未满18周岁;

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

(七)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1.严格条件审查。各乡(镇)要依法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完善以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细化自然资源、农业服务、村建岗位任务分工,对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要求,加强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拟用地地类性质、空间规划和客家建筑风貌等内容的调查核实,依法做好宅基地审批。

2.落实“四到场”制度。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工作力量,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施工关键环节、住宅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每一次都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核查核实,并做好巡查记录。同时,要督促宅基地建房业主在醒目位置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建房人姓名、审批文件编号、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落实宅基地退出机制。各乡(镇)要采取措施落实宅基地退出机制。农村村民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并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农村村民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应当签订协议,按照一户一宅原则退出旧的宅基地。农村村民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的宅基地用地需求。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等多种方式,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4.规范档案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档案“一宗一档”管理。每宗宅基地审批结束后,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要负责将村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宅基地批准文书、村级公示材料、村级会议纪要及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四到场”巡查记录和相关图件、照片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5.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12316热线和举报投诉信箱,乡镇要利用现有的便民服务资源,公开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省、市交办及群众向本级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核实调查,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

6.完善公示查询制度。完善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两公示”制度。村民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建房后,村集体要将申请人住房条件、人口状况,拟用地块位置等情况在本村村务公示栏张榜公示,有条件的要利用LED屏滚动公示,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15个工作日;乡镇收到经村集体同意的初审材料后,要将申请人的办件名称、申报时间、受理时间、办理状态等情况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直至审核批准完成。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查询制度,乡镇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审批结果,方便群众查询。

7.建立信息统计报送制度。乡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和审批信息统计报送制度。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指定一名信息统计报送员,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和审批信息的统计、汇总、报送工作。乡镇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年度累计审批的宅基地宗数、面积等基本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主管部门报送。

8.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各乡镇要以村、组为单元,建立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的动态巡查机制,强化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和土地协管员责任,加强日常巡视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强占多占、移位建设等新增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要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未尽事项或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化县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和审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宁化县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和审批管理指导意见

(试  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民住房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新修订的《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闽农规〔2022〕3号)、《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明委办发〔2020〕8号)、《关于印发<宁化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9〕24号)、《宁化县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实施细则》(宁委办〔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定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依法依规”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认定。

二、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认定指导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取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1.成员取得。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2.出生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人口自然繁衍生育或收养的后代,且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3.婚嫁取得。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后代结婚(以婚姻登记为准),且户籍在本村的配偶。

4.政策取得。国家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生育的后代(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丧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1.死亡人员。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员,其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

2.放弃人员。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并经公告,自愿放弃本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人员,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丧失。

3.重复人员。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人员,从重复取得之日起丧失本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4.公职人员。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之日起,其原有的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丧失。

5.其他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丧失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人员。

(三)特殊人员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认定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村实际,参考以下标准对几类特殊人员的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进行认定。

1.外嫁女。外嫁女是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嫁至本村以外的妇女。外嫁女原则上在嫁入地享有宅基地分配资格权,户籍未迁出的可以在不重复享有的情况下享受嫁出地的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2.入赘婿。招赘的女婿,原则上可以在不重复享受的情况下享有入赘地的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3.服兵役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军入伍、户口迁往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4.服刑人员。村民因刑事犯罪入狱服刑期间,不因此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在校学生。户籍原在本村,因就读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将户籍迁出,在校就读的学生及陪读父母,按不重复享有的原则,应当认定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6.移居海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已确认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认定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若已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应当确认其丧失原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7.其他情形人员。除上述情形之外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意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的人员,可确定其享有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并报乡(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 建立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名录库

各乡(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人员和使用人员名录库,名录库的人员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报乡(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名录库的人员享有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和使用权及其受让权。

三、“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

(一) “一户”的认定指导意见

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2.在户籍登记中子女没有单独立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18周岁或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

3.父母原则上应与一成年子女合并为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分户认定:

(1)家庭成员中有失去劳动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活起居需要照顾或需要赡养的成员。

(2)分户后会造成孤寡、无依靠的。

5.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宅” 的认定指导意见

1.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不认定为“多宅”。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入驻本乡(镇)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单体独户和购买农民公寓楼的,应当认定为一宅。

5.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

(一)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公开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其中,每户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每户六口人(含六口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一户一宅、节约集约、依法审批的原则,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五)农村宅基地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在原宅基地上扩建住宅的,若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六)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

3.年龄未满18周岁;

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

(七)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1.严格条件审查。各乡(镇)要依法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完善以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细化自然资源、农业服务、村建岗位任务分工,对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要求,加强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拟用地地类性质、空间规划和客家建筑风貌等内容的调查核实,依法做好宅基地审批。

2.落实“四到场”制度。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工作力量,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施工关键环节、住宅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每一次都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核查核实,并做好巡查记录。同时,要督促宅基地建房业主在醒目位置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建房人姓名、审批文件编号、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落实宅基地退出机制。各乡(镇)要采取措施落实宅基地退出机制。农村村民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并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农村村民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应当签订协议,按照一户一宅原则退出旧的宅基地。农村村民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的宅基地用地需求。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等多种方式,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4.规范档案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档案“一宗一档”管理。每宗宅基地审批结束后,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要负责将村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宅基地批准文书、村级公示材料、村级会议纪要及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四到场”巡查记录和相关图件、照片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5.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12316热线和举报投诉信箱,乡镇要利用现有的便民服务资源,公开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省、市交办及群众向本级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核实调查,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

6.完善公示查询制度。完善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两公示”制度。村民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建房后,村集体要将申请人住房条件、人口状况,拟用地块位置等情况在本村村务公示栏张榜公示,有条件的要利用LED屏滚动公示,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15个工作日;乡镇收到经村集体同意的初审材料后,要将申请人的办件名称、申报时间、受理时间、办理状态等情况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直至审核批准完成。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查询制度,乡镇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审批结果,方便群众查询。

7.建立信息统计报送制度。乡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和审批信息统计报送制度。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指定一名信息统计报送员,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和审批信息的统计、汇总、报送工作。乡镇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年度累计审批的宅基地宗数、面积等基本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主管部门报送。

8.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各乡镇要以村、组为单元,建立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的动态巡查机制,强化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和土地协管员责任,加强日常巡视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强占多占、移位建设等新增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要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未尽事项或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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