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00-0200-2020-00002
- 备注/文号: 宁政〔2020〕1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2-28
《宁化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宁化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8〕158号)精神,结合宁化县城区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 (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配套费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
第三条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纳,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具体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征管工作。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未交配套费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按计容面积征收配套费。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缴入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统一按住宅40元/㎡、商业45元/㎡收取。
第五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工业生产性项目以及经县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减征审批程序
(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免征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免征,并将免征情况按季抄送县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减征的,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查提出减半征收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减免程序格式详见附件。
(三)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确定减、免征配套费和今后项目建设需要减免配套费的,应按照前款规定提请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其他理由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的建设工程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按改变的性质,加倍征收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缴存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政府按总额8%提留作为城市建设管理费用。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县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宁化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宁政〔2011〕4号)以及以往制发的有关宁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宁化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附件
宁化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减免审批表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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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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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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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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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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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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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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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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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减免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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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减免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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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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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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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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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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