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5-00043
  • 备注/文号: 宁市监〔2025〕50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1-24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餐”食品安全小额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宁市监〔2025〕50号
来源: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2-25 15:53
 各市场监管所、县局相关股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校园餐”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我县实际,制定《中小学“校园餐”食品安全小额举报奖励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中小学“校园餐”食品安全小额举报奖励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校园餐”专项整治行动,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构建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奖励线索受理范围

“校园餐”举报奖励线索受理范围包括:通过电话、互联网、平台、小程序、信件、窗口、现场等形式进行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交办的问题线索。  

二、举报奖励范围

本通知适用的是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涉及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规定执行。举报辖区内各类中小学校园的学生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经营主体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含铝食品添加剂。

(九)学校食堂存在的其他问题

1.未对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2.违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三防”设施(防蝇、防尘、防鼠)存在问题的;4.餐食中发现有明显异物的;5.经营场所脏乱差的;6.专业工具不专用的,如用拖把洗锅;7.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一)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但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不予奖励的情形

1.经现场核查,不存在举报情形的;2.负有“校园餐”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途径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或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598-6666929  邮箱:nhcyjgg@163.com

宁化县教育局

电话:0598-6821282  邮箱:nhjyjtwy@163.com

五、举报奖金发放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核查情况与举报事实基本相符,并予以立案处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核查情况与举报事实基本相符,因情节轻微未予以立案处罚或者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

(三)举报奖励经费从食品安全专项资金列支,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核实、发放,接受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

六、举报奖励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核查处置后,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举报奖励确定奖励金额后,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同意后启动奖励审批。

发放单位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或者微信联系方式进行领取,也可以话费充值等形式进行发放。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七、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 

(二)举报受理和核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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