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5-00030
- 备注/文号: 宁市监〔2025〕34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8-04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规范学校食堂食品标识标签的管理使用,特制定《学校食堂食品标识标签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学校参照执行。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学校食堂食品标识标签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学校食堂食品标识标签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学校食堂内食品的标识标签标注与管理,涵盖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食品标识标签标注要求
第三条 食品标识标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清晰且完整,应使用规范汉字,以便清晰辨识。
第四条 标识标签应使用耐用材料制作,如防水纸张、不易褪色的油墨,确保在食品贮存和使用期间内容清晰、不脱落。
第五条 标识标签应直接标注在食品容器或包装上,不得分离,不得遮盖。
第三章 食品采购环节标识标签管理
第六条 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必须拥有清晰、完整的标识标签,其内容必须与实际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保持一致。对于无标识标签或标识标签不满足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人员不得进行选购。
第四章 食品贮存环节标识标签管理
第七条 食品贮存时应根据食品的属性,如类别、品种、规格等,进行有序的分类分区贮存并设置标识标签(如大米区、调味品区、干货区),确保标签完整清晰。建议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区域。
第八条 贮存散装食品,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若原包装信息清晰可见且能便捷查看,可不再重复标注。
第五章 食品加工环节标识标签管理
第九条 食堂在领取食品及食品原料时,必须仔细核对标识标签上的信息,以确保所取用的食品及原料符合加工标准。
第十条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标注预包装调味料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及开封日期。
第十一条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需进行分装或包装的食品和半成品等(如切配好的蔬菜、腌制的肉类等),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注食品名称、制作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第十二条 留样食品标签需注明食品名称、留样餐次、留样时间、留样量、留样人姓名等信息,并在专用留样冰箱内冷藏保存至少48小时以上。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食品标识标签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总监应将食品标识标签管理工作纳入周排查中,定期完善各类食品标识标签,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员应每日检查食品标识标签的使用情况,确保标识标签始终保持完整和清晰。
第十六条 后厨工作人员一旦发现任何损坏或模糊不清的情况,应立即进行更换或补全,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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