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5-00029
  • 备注/文号: 宁市监〔2025〕33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8-04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通知
宁市监〔2025〕33号
来源: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2-25 11:31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各股室:

为进一步巩固肉制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肉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宁化县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

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采购肉制品相关原料时,必须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索取并留存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查验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查看是否有超范围生产经营。

采购原料为生鲜肉时,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鲜肉应该色泽自然,表面带有一层微干的外膜或湿润,有光泽,摸起来不粘手,按压后凹陷立即恢复,闻起来无异味。采购进口生鲜肉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采购原料为预包装时,查验包装是否有破裂、穿孔、压痕、变形,标签信息是否完整、准确、醒目、持久、规范、清晰。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采购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有效的销售凭证,如发票、收据、送货单等。

建立详细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记录台账可采用电子或纸质形式保存,电子记录应确保可追溯、不可篡改。

索证索票相关证明文件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