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26-0300-2025-00028
  • 备注/文号: 宁市监〔2025〕32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7-22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宁化县农村食品 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规范》的通知
宁市监〔2025〕32号
来源: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2-25 11:26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各股室:

为巩固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村食品销售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化县农村食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宁化县农村食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现制定宁化县农村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规范如下。

一、进货查验的内容及要求

(一)供货者资质查验

1.供货者为食品生产者:查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实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有效期等信息,确保其具备合法的食品生产资质;若为食品小作坊,需查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2.供货者为食品销售者: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3.采购食盐:供货者为食盐生产企业的,应当查验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供货者为食盐销售企业的,应当查验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查验

1.普通食品: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

2. 食用农产品: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

3. 进口食品:查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4. 特殊食品:采购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还应查验留存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三)食品包装完整性查验、食品标签信息查验

1. 食品包装完整性查验:查看食品包装是否有破裂、穿孔、压痕、变形;封口是否严密,是否有漏气,漏液现象;包装外部是否有油污、霉斑,包装内是否有异物等。

2. 食品标签信息查验:食品标签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标签信息完整、准确、醒目、持久、规范、清晰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进货票据查验

查验票据上是否详细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查验票据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不得有涂改、伪造等情况。

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

1.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2.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落实“一品一码”电子追溯特别要求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视为履行了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不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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