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5-00018
  • 备注/文号: 宁食安办〔2025〕3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21
宁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食安办〔2025〕3号
来源: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7-01 10: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我县城乡食品摊贩监管尚存在薄弱环节,有的未纳入登记备案管理,有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不严,存在“三无”食品等问题。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净化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三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通知》(明食安办〔2025〕4 号)要求,结合《关于开展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宁食安办〔2018〕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办法(试

  行)》对食品摊贩监管工作作出具体要求,明确无固定店铺,

  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登记管理职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超出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食品摊贩日常监管。

  二、严格落实食品摊贩登记管理

  《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提交《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见《三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通知》(明食安办〔2025〕4 号)附件1、2;公示卡编号规则见《关于开展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宁食安办〔2018〕6号)附件)。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发放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实施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三、强化食品摊贩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摊贩日常监管,主动对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取得信息登记公示卡的食品摊贩纳入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主体库,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重点检查登记核准、经营场所、设备工器具、人员健康、经营过程管理等关键环节,督促食品摊贩依法亮证经营,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完善“三防”设施,规范加工过程,严厉查处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严格监管执法。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依职责共同做好食品摊贩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适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定期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解决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渠道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发布消费提示警示,提醒消费者关注包装上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购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在摊贩购买食品时,注意查看登记公示卡和健康证,主动选择亮证经营的摊贩,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三)开展监督检查。县食安办将结合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对各乡镇农村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落实的,将运用“三书一函”等措施,推动问题整改。

  请各部门各自阶段性工作情况请于 6 月 28 日前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陈书红,电话:0598-6822756,

  邮箱:nhsclt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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