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5-00015
  • 备注/文号: 无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4-27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药品零售环节“清源”行动的通知
来源: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7-01 10:20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大队,县局各相关股室: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的通知》(药监综函〔2025〕25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的通知》(闽药监综药流便函〔2025〕11号)和《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环节“清源”行动的通知》(明市监药〔2025〕2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即日起开展全县药品零售环节“清源”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风险防控,聚焦药品零售环节,重点整治出租出借证照、制售假药劣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按照规定渠道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移送一批犯罪线索,消除一批风险隐患,筑牢药品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重点任务

  此次药品零售环节“清源”行动自即日开始,第一阶段至 2025年11月底结束,期间不划分具体阶段。各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同步排查经营行为风险,同步组织部门执法检查,同步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一)规范药品购销行为。重点关注药品零售企业是否通过网络渠道非法购进销售药品,仅开展线上销售、从门店以外地址发货,购进销售医保回流药品,购进销售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连锁门店是否违反规定从连锁总部外的任何渠道获取药品等情形。

  (二)强化处方药销售监管。重点关注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凭处方向未成年人销售普瑞巴林等具有滥用风险的处方药、不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先销售后补方、违规赠送处方药、超范围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等情形,以及执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三)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四部门《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要求,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药品追溯责任,通过追溯系统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持续推进追溯体系建设。2026年1月1日起,药品零售企业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三、工作举措

  (一)严格许可审批。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严把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标准,严格审核从业人员资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计算机系统、设施设备等;加强重新审查发证的审核,重点关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与现行法规的适配性,督促建立动态修订机制,不断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要求。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连锁率,从源头防范药品经营质量安全风险。

  (二)加强隐患排查。结合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综合运用飞行检查、协同检查、交叉检查方式,统筹安排,一体化推进各项任务。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以网络销售、既往发现问题较突出、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为重点对象,从投诉举报、网络销售监测、监督抽检、舆情监测等渠道,全面排查药品经营行为风险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确保问题整改闭环。

  (三)深挖问题线索。以存在多起线索指向、既往接受过行政处罚、年度药品网销额较大、位于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组织开展一定比例的暗访及交叉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证照、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销售跨境进口非法药品、销售假药劣药、非法渠道购销或倒卖“医保回流药”、超低价销售高值药品、伪造处方或篡改处方销售药品等行为。坚决防止召回、停止销售使用药品以及禁止销售药品继续流通。对跨区域重大线索要严格排查上下游产品流向,对可能涉及违法违规的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充分利用公安、医保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纵深推进案件串并,全力遏制“互联网+寄送物流”违规购进药品行为。

  (四)强化案件查办。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负责人要坚决依法处罚到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公开处罚结果,形成震慑效应。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五)明确责任分工。药械股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县药品零售环节“清源”行动,督促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工作;法规股负责牵头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各所负责开展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执法大队、各所依职责分工负责案件查办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站位。“清源”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部署的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今年纪委监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深化开展“清网、清规”行动的一项具体工作要求,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清源”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要加强与医保、卫健、公安等部门的跨部门联动协作,对检查中发现涉及欺诈骗保、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及时移交医保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医保、公安等部门转来的查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并采取联合惩戒、行业禁入等措施;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宣传“清源”行动措施和成效。要以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为切入点,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可综合采取行政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同时严禁擅自对外发布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查办情况,防范重大舆情和极端事件发生。

  (四)按时报送信息。各所要指定信息联络员,于每月18日前(遇节假日提前至上一个工作日)向药械股报送当月药品零售环节“清源”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统计表,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成效时应即时沟通报告。2025年10月25日前将药品零售环节“清源”行动工作总结等报送药械股。

  联系人:潘丽萍,联系电话:0598-683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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