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4-00034
- 备注/文号: 宁市监〔2024〕44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10
各市场监管所,县局相关股室:
为了加强我县散装食品销售的规范行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宁检行公建〔2024〕27号检察建议书要求,我局决定在10月至11月对全县散装食品销售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本次整治以中大型商超、集中交易市场、散装食品店等为重点区域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散装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减少食品安全隐患,增加消费者对散装食品的信任和满意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努力营造流通环节散装食品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三、整治要求
(一)坚持亮证亮照经营。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当持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有“散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
(二)强化五防设施配备。散装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并设置专用取用工具,确保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
(三)严格规范标签标识。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分装销售的散装食品应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重点督促散装食品销售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五)规范食品贮存管理。对需要冷藏、冷冻、保温销售的散装食品,设置相应的陈列、保存和仓储设施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等特殊要求,冷藏、冷冻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散装食品与个人生活空间有效隔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六)严控散装食品质量。严禁售卖过期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特别是易过期的酱卤肉制品、酱腌菜、豆制品和盆菜(鱼丸、肉丸)。督促食品经营者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清理临期食品,过期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
三、整治步骤
(一)自查摸底阶段(10月10-10月15日)。各所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散装经营者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16日-11月15日)。各所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本辖区散装食品进行集中整治。
(三)总结巩固阶段(11月16日-11月20日)。各所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探索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高散装食品监管水平,保障散装食品质量安全。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所要充分认识散装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落实各项整治要求。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各所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对辖区内的散装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和指导,对监管不作为,问题不解决的人员要严厉追究责任。
(三)加强检查,加大执法。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大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舆情反映的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可以对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督促其立即采取措施并整改到位,消除隐患;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查;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本次专项检查的周期为2个月,各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11月21日前就专项检查中的经验和成效报送县局食品股。
附件:散装食品销售规范内容和标签标注要求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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