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4-00011
  • 备注/文号: 宁市监〔2024〕18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4-24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清方”行动的通知
宁市监〔2024〕18号
来源: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4-24 08:55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县局相关股室:

  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市监药〔2024〕41号)附件4:《三明市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清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清方”行动有关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管理,严厉整治药品零售企业处方笺的乱象,防范因处方药违规销售导致药物滥用风险,纵深推进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公众合理用药。

  二、工作重点

  (一)处方药进销存管理

  1.以临床辅助用药、非医保目录内处方药、高值医保品种以及抗菌药物等为重点品种,重点核查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票、账、货、款是否相符,对经营销售高风险品种的,是否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2.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是否分区分柜陈列摆放,并设置规范、醒目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专用标识及警示语,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3.是否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留存处方,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是否按规定做好处方药的销售记录,禁止未经执业药师审核或未凭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严禁违规网络销售处方药。

  4.引导、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接收、留存电子处方。无法留存原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可采取复印、拍照或其他电子数据(扫描件、电子照片)等形式留存处方。所留存的纸质处方笺或电子处方笺,应为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制定的处方,处方笺的格式、书写、开具等要素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应清晰完整体现医疗机构名称、医师签名、药品名称等相关信息。严禁药品零售企业擅自印制空白处方,严禁违法违规自行开具处方,严禁使用白条、便条等非正规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急救用药等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执业药师履职情况

  1.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否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者是否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等情况。

  2.执业药师在营业时间内是否在职在岗,是否履行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技术服务工作职责。

  3.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是否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

  (三)其他相关工作

  1.是否超范围经营麻精药品,违规和超量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2.销售药品是否开具内容齐全的销售凭证。

  3.是否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4.是否参与药品违法广告的宣传以及在大众媒体或门店外违规张贴、摆放、发布处方药广告。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4月)

  要结合2024年药品流通监管工作部署以及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有关安排,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强化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逐条整改销号。

  (二)集中监督检查阶段(2024年5月)

  要按照检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深入调查;要适时协同卫健、医保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处并及时报告市局,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4年6月)

  总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成效,探索成功经验,完善监管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将部分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形成制度性成果,巩固集中监督检查成效。要结合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安排,由县局药械股牵头、各所配合于2024年6月17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统计表(见附表)等报送市局药化科。工作总结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取得成效和工作建议等。

  附件:“清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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