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3-00022 文号 宁市监〔2023〕37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7-05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3-00022
文号 宁市监〔2023〕37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7-05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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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市监药〔2023〕109号),决定在全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强化监管执法,严防严控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守护公众用妆安全。

二、重点任务

要结合监督检查和注册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几种情形:

(一)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例如:下图包装标注了“欧来娅焕颜美白霜”和“欧来娅美白祛斑霜”两个名称,此产品类别具体属于“焕颜美白霜”还是“美白祛斑霜”?就要查阅该产品的注册证书。


(二)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例如:下图包装标注了“欧来娅”“雅丝蓝黛”两个商标,此产品具体属于哪个商标、或者是“双商标”?就要查阅该产品的商标注册证书。


(三)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例如:下图包装标注了“注册人/生产企业:广州欧来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口:广州欧来娅化妆品有限公司”两个主体。国家药监局于2022年7月20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中明确指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


上述有关违法情形的处理指导意见:

1.如果产品包装上标识的内容与其注册或备案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可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等有关内容,按“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这类问题进行处理。

2.如果产品包装上标识内容未发现问题,但商家通过其他方式对产品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的情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内容,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这类问题进行处理。

三、职责分工

县局药械股:牵头组织开展全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

县局法规股:督促指导相关化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会同械股遴选相关典型案例

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区内的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2023年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闽药监综妆函〔2023〕24号)明确的6类重点检查单位开展自查整改,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上报县局并移送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处理。

执法大队:指导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开展相关化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四、时间步骤

(一)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2023年715日前)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县局药械股牵头细化工作通知,明确具体实施步骤。各市场监管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辖区内的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对照重点任务开展全面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检查阶段(2023年7月16日至9月30日)

在前期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市场监管所要针对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化妆品集中交易(批发)市场、展销会、儿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农村城乡结合部地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等。经营环节检查要与注册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发现违法线索涉及跨区域的,要追根溯源,加强案件协查工作;并对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三)总结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

市场监管局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研判存在的问题,提炼经验做法,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并于2023年10月7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以及查办的典型案例材料报送县药械股梳理汇总后上报市局

附件:1.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2.《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


附件1: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自查整改情况

监督检查情况

案件查处情况

组织开展自查的企业数

清理违法产品数

监督检查企业数

责令整改企业数

约谈企业数

经营环节抽查产品数

责令上传销售包装标签图片产品数

查处案件数

涉案总金额

处罚到人人数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

公布典型案例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表中数据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以来的累计数。


 

附件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

发布时间:2022-07-20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行业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解答:
  问: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为何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注使用的文字有何具体要求?
  答:化妆品标签是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径,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关键因素。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便于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并知晓相关注意事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中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在外文原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中文标签的标注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问:化妆品标签为何需要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
  答:根据《条例》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是自然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协助注册人、备案人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而其他参与产品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如实际生产企业、零售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化妆品是健康相关产品,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准确获取产品主要责任主体,《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同时,考虑到同一个注册人、备案人可能委托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而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可能在质量安全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法规还规定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同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化妆品的成分信息对消费者选购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的化妆品具有重要意义,一些成分可能会引起部分消费者的过敏,通过查看产品全成分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避开已知的过敏原。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当然为了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成分,企业也可以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简而言之,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问:如何正确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答: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意在引导化妆品行业推行“一品一标”,运用标准管理的手段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或进行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并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相关资料。为方便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备案和产品标签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在产品取得注册时获得,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可以通过备案平台进行预置获得。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标签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如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除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市监药〔2023〕109号),决定在全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强化监管执法,严防严控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守护公众用妆安全。

二、重点任务

要结合监督检查和注册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几种情形:

(一)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例如:下图包装标注了“欧来娅焕颜美白霜”和“欧来娅美白祛斑霜”两个名称,此产品类别具体属于“焕颜美白霜”还是“美白祛斑霜”?就要查阅该产品的注册证书。


(二)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例如:下图包装标注了“欧来娅”“雅丝蓝黛”两个商标,此产品具体属于哪个商标、或者是“双商标”?就要查阅该产品的商标注册证书。


(三)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例如:下图包装标注了“注册人/生产企业:广州欧来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口:广州欧来娅化妆品有限公司”两个主体。国家药监局于2022年7月20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中明确指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


上述有关违法情形的处理指导意见:

1.如果产品包装上标识的内容与其注册或备案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可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等有关内容,按“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这类问题进行处理。

2.如果产品包装上标识内容未发现问题,但商家通过其他方式对产品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的情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内容,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这类问题进行处理。

三、职责分工

县局药械股:牵头组织开展全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

县局法规股:督促指导相关化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会同械股遴选相关典型案例

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区内的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2023年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闽药监综妆函〔2023〕24号)明确的6类重点检查单位开展自查整改,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上报县局并移送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处理。

执法大队:指导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开展相关化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四、时间步骤

(一)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2023年715日前)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县局药械股牵头细化工作通知,明确具体实施步骤。各市场监管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辖区内的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对照重点任务开展全面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检查阶段(2023年7月16日至9月30日)

在前期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市场监管所要针对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化妆品集中交易(批发)市场、展销会、儿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农村城乡结合部地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等。经营环节检查要与注册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发现违法线索涉及跨区域的,要追根溯源,加强案件协查工作;并对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三)总结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

市场监管局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研判存在的问题,提炼经验做法,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并于2023年10月7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以及查办的典型案例材料报送县药械股梳理汇总后上报市局

附件:1.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2.《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


附件1: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自查整改情况

监督检查情况

案件查处情况

组织开展自查的企业数

清理违法产品数

监督检查企业数

责令整改企业数

约谈企业数

经营环节抽查产品数

责令上传销售包装标签图片产品数

查处案件数

涉案总金额

处罚到人人数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

公布典型案例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表中数据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以来的累计数。


 

附件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

发布时间:2022-07-20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行业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解答:
  问: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为何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注使用的文字有何具体要求?
  答:化妆品标签是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径,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关键因素。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便于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并知晓相关注意事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中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在外文原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中文标签的标注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问:化妆品标签为何需要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
  答:根据《条例》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是自然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协助注册人、备案人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而其他参与产品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如实际生产企业、零售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化妆品是健康相关产品,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准确获取产品主要责任主体,《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同时,考虑到同一个注册人、备案人可能委托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而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可能在质量安全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法规还规定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同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化妆品的成分信息对消费者选购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的化妆品具有重要意义,一些成分可能会引起部分消费者的过敏,通过查看产品全成分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避开已知的过敏原。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当然为了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成分,企业也可以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简而言之,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问:如何正确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答: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意在引导化妆品行业推行“一品一标”,运用标准管理的手段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或进行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并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相关资料。为方便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备案和产品标签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在产品取得注册时获得,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可以通过备案平台进行预置获得。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标签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如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除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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