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1-00089 文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8-04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容概述 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1-00089
文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8-04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容概述 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4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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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局药械股,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有效落实,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进一步落实“四类”药品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闽药监综流函〔2021〕83号)、《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精神再次重申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清防控形势,提高政治站位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复杂,各市场监管所和药品零售企业一定要牢记责任,认清防控形势,增强风险意识,不断加强对所有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做到疫情一天不解除,就一天不放松防控,不可有半点松懈行为,始终保持高压状态,着力提升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的“哨点”作用。

二、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防控措施

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以下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一)做好自身防护。每天按时对店内进行彻底消毒,员工必须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正常方可上岗。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督促企业员工熟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防护事项,并在店面显著位置进行张贴明示,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工作,避免造成市场恐慌。

(三)严格顾客管控。对进店顾客要求其必须佩戴口罩,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必须“亮码+扫码”通行。对体温超过37.3度的患者,严禁进店购药,引导其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四)落实购药登记。要根据本店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对照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标示,梳理出“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目录(可参照附件1的“四类药品”参考目录梳理,但不局限于附件1的品种);按要求每日做好“四类”药品的销售登记(医保卡购药除外),及时报送县市场监管局药械股汇总后,导入福建省药械综合监管系统数据直报模块。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四类”药品列入计算机销售系统,设置销售登记提醒;严禁出现“四类”药品中的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行为。

(五)加强动态监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选取“康佰家零售连锁门店、佰岁堂零售连锁门店”作为“四类”药品销量情况监测对象。上述两家连锁企业,要按要求每日上报“四类”药品销量情况监测表(附件4)。如有出现可疑数据个例或整体数据异常波动等时,要及时作出分析研判,必要时应立即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三、压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

各市场监管所要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对辖区药店开展巡查,按照《宁化县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巡查记录表》(附件2)逐项检查,并发放《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告知书》(附件3),督促药店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定期将检查情况报送县局药械股备查。要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的有关规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管用措施,规范药学服务行为,尤其是对“四类”药品,要严格落实处方药管理规定,禁止出现因药学服务不到位而导致药害事件发生。要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加大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秩序。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从严从重予以严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 1.“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参考目录

2.宁化县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巡查记录表

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告知书

4.宁化县“四类”药品零售情况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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