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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1-00068
备注/文号: 宁市监〔2021〕27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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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市监〔2021〕27号
来源: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4-2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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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县局相关股室:
为促进新兴食品经营业态的发展,规范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宁检行公建〔2021〕1号检察建议书的检察建议,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食品销售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时间:2021年4月20日-5月19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检查,消除监管盲点,进一步规范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行为,促进食品经营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将自动售货设备的食品安全纳入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排查重点区域。按照《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投放的无人自动售货设备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学校及周边、车站、旅游景区、医院、公园、商场、社区、大型宾馆等场所,了解自动售货设备分布情况,掌握所属经营者相关信息。
(二)强化审批许可。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首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在提交有关规定的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自助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经营非预包装饮品的,还应当提交食品饮用安全评估报告和相应控制方案。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增加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经营方式的,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规范销售管理。对照《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重点围绕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经营条件、信息公示、卫生状况、贮存条件、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及时消除隐患,规范自动售货设备食品销售行为。督促投放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相关负责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进行巡查、检修、清洁和消毒,并保留相应记录,保证设备符合经营条件,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四、工作要求
各所应当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自动售货设备的监督管理,持续跟进专项检查效果,对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专项检查工作小结及《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附件)请于5月20日前通过内网工号报送至县局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监管股。
附件: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专项检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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