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18-00025 文号 宁市监〔2018〕51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8-05-15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种猪及晚阉猪肉市场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容概述 种猪及晚阉猪肉市场销售专项检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18-00025
文号 宁市监〔2018〕51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8-05-15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种猪及晚阉猪肉市场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容概述 种猪及晚阉猪肉市场销售专项检查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种猪及晚阉猪肉市场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5 16:28
| | | |
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局相关股室:

    为加强种猪及晚阉猪肉市场销售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根据《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种猪及晚阉猪肉市场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部署要求,定于5月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种猪及晚阉猪市场销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法律依据

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上市销售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888号)执行(见附件1),省食药监局“闽食药监食流函〔2016333”文件不再执行。

    二、专项检查范围

从事猪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摊贩,及各类食堂、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食品经营主体。

三、专项检查内容

(一)种猪肉及晚阉猪肉是否通过合法屠宰和检验检疫合格,并有相应标识(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二)是否违反食品标准,销售加工为鲜、冻片猪肉形态的种猪肉及晚阉猪肉。

(三)是否有以种猪肉或晚阉猪肉冒充鲜、冻片猪肉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四)采购种猪肉及晚阉猪肉,是否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两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查验“三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种猪或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并保存进货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专项检查要求

   (一)正确认识种猪肉及晚阉猪肉。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商农业部并函复省局的意见:1.种猪肉及晚阉猪肉不属于病害肉,农业部门未发现在质量安全方面与普通猪肉有明显区别;2.目前我国没有禁止屠宰和销售种猪及晚阉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及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3.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种猪肉及晚阉猪肉时,除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还应当查验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的相关信息;4.对于鲜、冻片猪肉这一类的猪肉产品,不得使用种猪及晚阉猪加工(注: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适用于生猪经屠宰、加工的鲜、冻片猪肉),同时,禁止销售加工为鲜、冻片猪肉形态的种猪肉及晚阉猪肉。

(二)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各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对辖区内经营猪肉及其产品的销售者、餐饮服务单位和集贸市场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对购进的猪肉及其产品,明确专人负责验收。

    (三)开展针对性监督抽检。各所在开展专项检查期间,发现涉嫌为问题肉品的,要及时上报县局,由县局相关股室组织开展针对性抽检监测,尤其是要对种猪肉及晚阉猪肉中的抗生素等药物残留进行抽样检验。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对种猪肉及晚阉猪肉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要尽快查清问题源头,及时通报农业部门,加强源头治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对违法经营行为,要从快、从严、从重查处,责任追究到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及时报送检查信息。各所请于6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种猪及晚阉猪市场销售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至县局食品流通股何长兴工号。

    附件: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上市销售问题的复函》

    2.种猪及晚阉猪市场销售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种猪及晚阉

猪肉生鲜肉品上市销售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888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母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是否可以上市销售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2016168号)收悉。经商农业部,现函复如下:

一、我国种猪和商品猪采用相同的养殖模式,不存在因养殖方式差异导致质量安全水平差异的问题。种猪肉及晚阉猪肉不属于病害肉,农业部门未发现在质量安全方面与普通猪肉有明显区别。

二、目前,我国没有禁止屠宰和销售种猪及晚阉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及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猪肉时,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种猪肉和晚阉猪肉,还应当查验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的相关信息。

三、按照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有关“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的规定,禁止销售加工为鲜、冻片猪肉形态的种猪肉和晚阉猪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126

 

附件2:

 

种猪及晚阉猪市场销售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食品销售环节

餐饮服务环节

合  计

出动执法数量

(人次)

 

 

 

 

 

检查经营主体数

(个)

 

 

 

责令整改经营

主体数(个)

 

 

 

取缔经营主体数

(个)

 

 

 

立案查处经营

主体数(个)

 

 

 

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数(件)

 

 

 

罚没金额

(万元)

 

 

 

存在的

主要问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