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26-30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 宁市监信罚送告〔2025〕2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07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宁市监信罚送告〔2025〕2号
来源: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3-07 16:48
 福建宁化县鑫湖农业休闲观光有限责任公司等46户企业(见附件,下称“你单位”):

本局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你单位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年报,也未办理歇业登记;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状态,均不属于正常状态;并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核查,均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宁化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宁化县司法局,地址:宁化县城郊镇长征大道31号城市规划建设展览馆,联系电话0598-6820581),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共46家)

联系人:姚昕、张剑辰    联系电话:0598-6827196

联系地址: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91号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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