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34-3000-2023-00017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治平畲族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7-26
治平畲族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通过一定的主流媒体和法定方式,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事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乡直各单位、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本单位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信息均应公开。具体包括:
(一)事前公开内容
1.执法主体。包括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等信息;
2.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3.执法权限。包括本单位的具体职责权限;
4.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定;
5.抽查事项清单。包括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方式等内容;
6.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7.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本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
8.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它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须佩带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事后公开内容
1.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2.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3.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示承办事项办理情况的动态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七条 依托三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平台,作为统一公示平台,承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可同时在政府和单位门户网站公示),亦可采取多种可行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八条 根据“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承办机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先行审查,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查后,再公示。
第九条 公示信息应当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日内应当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如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开信息的审核、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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