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38-3000-2023-00004
  • 备注/文号: 中政〔2023〕5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中沙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2-1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印发《城乡低保动态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政〔2023〕5号
来源:宁化县中沙乡政府 时间:2023-02-15 08:59
各村(居)、乡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做到“保障标准稳步提高、补助对象有进出,补助水平有升降”,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利益,现制定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动态管理目标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动态管理制度

采取低保对象主动报告和村主动发现、定期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三、动态管理的组织实施及时间

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由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受理、审核、调整、公示等工作。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此项工作每年1月开始12月底前结束

四、动态管理需核查的重点

1、共同生活成员与保障对象是否一致,家庭成员是否有变化(如死亡、婚嫁、生育、长期离开居住地等),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是否有变化。

2、对因病纳入低保对象,重点核查是否痊愈、年度药费支出、减员及家庭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3、对已达到退休年龄者,主要核查其是否领取社保金、退休金。

4、对因子女上学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主要核查子女是否毕业或成年已有就业能力以及已正常就业、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5、对无业或失业低保对象,核查外出务工、就业情况。

6、对老人与子女分户,核查子女赡养能力情况。

7、有无门面房或住房出租,需核实出租收入;有无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有店面营业、租赁他人门面房营业情况,需核实营业收入。

8、家庭财产(如车辆、住房等)及金融资产是否有变化,家庭拥有或使用空调、电脑、摄像机及贵重首饰情况。

9、获得低保期间自建或购买新房、住房装修豪华的对象。

10、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及村民组长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配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父母、岳父(公公)、岳母(婆婆)获得低保的。

11、获得低保期间因征地拆迁等情形获补偿的低保对象。

12、缴纳商业保险或金额较高社保的;有购买股票、基金、从事工商业或承包入股经营等投资行为的。

13、依据掌握的情况,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方面情况。

五、动态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低保政策法规办事。在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核查评定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妥善处理和化解,确保社会稳定。

(二)规范操作,纠正偏差。

严格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民政办工作人员、包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要全程参与,防止“人情保”、“关系保”、“拆(并)保”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广泛宣传、培训到位。

采取办宣传栏、印发资料、入户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和动态管理制度,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度;对、村(居)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学习,使参与人员都能全面准确掌握低保政策,熟悉动态管理的环节和程序。

 

 

 

 

中沙乡人民政府

202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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