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18-3000-2022-00023
- 备注/文号: 宁林〔2022〕62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5-1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为强化我局公务用车、资产、政府采购及合同管理,进一步推动内控制度建设工作,现将《宁化县林业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宁化县林业局资产管理制度》《宁化县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宁化县林业局合同管理制度》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化县林业局
2022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林业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节约经费,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二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公务车辆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条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原则上由专职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1.业务股室下乡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安排。局办公室应根据事情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车辆,做到不误公事,节俭开支。
2.企事业单位的车辆,除需分管领导协调的重要工作外,行政干部(含参公)不得使用。
3.在非工作时间(含节假日)需要用车的需请示局主要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
4.林业各企事业单位在用车时应及时登记《公务用车使用台账》或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并将相关台账原件于每月底前报至局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未使用时,必须停放在本单位定点停车位。
第八条 严禁公务用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人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交由纪检部门处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准违规变相使用公车,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私驾公务用车。
第九条 遇重大会议活动或特殊情况时,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各单位驾驶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十条 驾驶人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车辆维护、保险与加油
1.车辆的维修养护由驾驶员负责按程序实施。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有问题及时维修,不开带病车。
2.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保养。车辆维护、保险应严格遵守“两定一统”相关规定(详见宁林〔2021〕61号文),通过“两定一统”系统操作,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统一保险,如有加油时应及时将加油详单录入至“两定一统”系统。
3.驾驶员要切实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与保管。凡因维护与保管不当或人为造成车辆失窃,应追究驾驶员责任,同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报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及时经办公室经办人员、分管领导、计财股、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四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人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辆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本单位及上级的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交由纪检部门处理。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宁化县林业局资产管理制度
为推动我局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加强资产管理,提升单位管理水平,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人员由计财股、办公室、内审股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维护,承担固定资产的清查、报废等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应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固定资产的领(借)用、登记和保管等工作,定期与局计划财务股、办公室核对,避免损坏和遗失。
(二)资产的申购制度。资产的采购实行报批制度,由各部门提供采购计划(包括技术要求、型号数量及单价等),经分管领导、后勤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领导(重大采购由局班子会议)批准后,交局办公室采购;政府采购网上超市有的物品,从网上超市购买;网上超市没有的物品,可成立临时采购小组负责采购,按照货比三家原则,择优选购。
(三)资产保管使用制度。资产采购后,由局办公室按采购清单逐一清点,验收无误后,交由使用部门,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有变动的,应及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借用资产应由借用人妥善保管,谨慎使用,如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资产借用期满应及时归还,借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如需续借应重新填写《资产借用单》,按规定批准后才可续借。归还的资产应由局办公室资产管理员验收,确定无损坏时方可进仓入库保管。
资产每年必须清盘一次,由办公室、资产使用单位、计划财务股共同参加,如缺少和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四)资产变价或报废。资产报废时,须由办公室、资产使用单位、计划财务股共同鉴定,确定无使用价值的,才可办理变价或报废手续,具体手续如下: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后勤领导审批,将回收的残值、报废申请表交财务部门核销资产。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宁化县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17〕8号)、《宁化县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室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宁财〔2022〕93号)等文件精神,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着力提升政府采购效能,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林业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并设立林业局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人员由办公室、计财股、内审股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全局政府采购的管理。
(二)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内,且在限额以内的项目,凡政府采购网上超市有的物品,一律按政府采购有关流程和规定在网上超市购买。
(三)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或在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下项目,由采购小组自行组织实施,金额较大的采购应当货比三家。
(四)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采购小组为验收工作责任主体,采购小组办公室主任为验收工作第一责任人。由局组织的政府采购并下发的货物,由接收货物单位在签收货物的同时进行初步验收,等全部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后由使用部门(单位)进行验收。
(五)加强采购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应于收到货物后15 个工作日之内将采购物品登入进局资产管理台账,规范日常管理,提高采购物品的使用效益。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宁化县林业局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我局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
第二条 局领导负责对各类合同的审批。
第一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合同原则上由股室(隶属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交局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甲方主体必须是宁化县林业局,其他隶属单位(隶属企业除外)不得以各自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合同,确有必要签订合同的,应经局法律顾问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五条 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 数量条款: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
第九条 质量条款: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
第十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一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为本局。买卖合同一般应约定交付手续。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