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01-3000-2021-00001
- 备注/文号: 宁政办发明电〔2021〕2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2-25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及门牌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命名程序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事先送县民政局审核,再报县政府批准公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县民政局的同意。城区规划和小区、路、桥、公园等公共设施项目审批前的名称,需书面征得县民政局同意,依法从源头把关,防止出现不规范地名乱象。对重要的或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城区建筑物名称,县民政局命名更名审核前,应充分征求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等部门和社会贤达人士意见,必要时由县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
二、规范地名适用
(一)住宅区适用规则:不得使用“国”“邦”“府”“州”“市”“区”“县”“镇”“乡”等历史或现今行政区域地名作通名,也不得使用“岛”“屿”“洲”“湾”“海”“湖”“门”等人文、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做通名。
(二)广场适用范围: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0㎡,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0㎡,且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或整块绿地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30%(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的多功能建筑物(群)。
(三)城镇交通地名适用范围。大道:道路红线宽度≥40m、长度≥2000m的快速路或主干路。大街:道路红线宽度≥40m、长度≥1000m的主干路。街、路、道:达不到大街标准但长度≥200m的干路、支路。步行街:达到上述路、街、道的标准,以步行交通为主,仅满足特定车辆通行的次干路、支路。巷、里、弄、坊:路、街的支路或生活便道。
(四)地名标准化处理。严禁大、洋、怪、重地名。“大”,表现在含义、类型、规模和功能方面刻意夸大;“洋”,以外国人名地名、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怪”,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含义低级庸俗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重”,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
三、规范门牌编制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街路巷命名,按“宁化县××路”命名,不冠乡镇名称;城区以外按原办法“宁化县××乡镇××村”命名。
道路两侧的门牌采取自东向西、自南向北、东单西双、南单北双的顺序连续编号。由城区向郊区外延伸的主要道路,采用城区起点向郊外编码。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