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15-3000-2020-00022
- 备注/文号: 宁建〔2020〕109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1-23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市场监管,保障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经研究决定,现将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人契税缴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人契税的缴交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开发企业及销售代理机构不得以限制签订购房合同等任何方式强制代收。
二、购房人契税由购房人自行缴交的,开发企业及销售代理机构需配合购房人至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税务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三、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必须提供购房人契税缴交票据,对未提供购房人契税发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四、本通知自
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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