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28-1700-2024-00038
- 备注/文号: 宁城政〔2024〕41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28
各村(社区)、镇直(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镇村集体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经研究,特制定《城郊镇村集体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城郊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郊镇村集体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集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各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标准
按照《中共宁化县委组织部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财政局 宁化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农〔2023〕42号)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3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物资采购、施工建设(除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文件规定的农村小型建设50万元以下项目,下同)、产权交易,必须进入宁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农村集体30万元以下并达到下列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施工建设、服务采购、产权交易,必须进入镇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对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代理的,服务中心须安排2名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1.物资采购: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2.施工建设:本乡行政区域内总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3.服务采购:工程招标代理、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4.产权交易: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股权、房屋、车辆、林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出租,土地、山林果场及其他集体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发包、转租、出租等项目。
二、招投标运作程序
1.决定:招标前召开村级两委会议决定有关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采购及产权交易的采购招投标项目,经村级集体会议(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下同)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后,填报《宁化县村集体招投标审批表》等招投标表格,经审核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2.编制招投标文件:村集体可聘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相关部门编写招投标文件,报服务中心审核,服务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所站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并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3.公告:所有招投标项目(含简易程序直接采购项目)由服务中心统一在宁化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栏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4.投标、开标、评标:
(1)简易程序:为节约各项招投标成本,符合以下范围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直接采购,经村集体会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后,由服务中心采用发布公告招标的方式直接招投标。评标小组由村集体代表、服务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应不少于3家,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①物资采购、施工建设、服务采购的内容:物资采购单项采购预算价在1-3万元、批量采购预算价在3-5万元的,施工建设项目预算价在3-5万元的,经服务中心按照简易程序采购方式,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标的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服务采购预算价在1-3万元的,由服务中心、村业主、相关所站负责人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直接确定。②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内容。对标的物在3-5万元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对外进行承包、租赁、出让、入股,经服务中心、村业主按照简易招标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按最高价中标法确定中标方;对标的物原值在5万元以上,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2)一般程序:项目经村集体会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后,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工作。
5.公示: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人对投标人资格或投标人行为及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投诉,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调查结果答复投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代理机构或服务中心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6.签约:村集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按相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制度,并向业主单位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证明(保函或保证金)。
7.建档:由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统一建档备查,并按规定15日内及时将招投标资料及时扫描上传给乡镇经管站备案。
三、招投标其他相关规定
1.严格项目和资金管控。开展物资采购、施工建设、服务采购、产权交易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村集体不得以“化整为零”“肢解拆分”等方式规避应当实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对于村级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确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的,累计预算3%以上的或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预算2%以上,必须按照《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宁政文〔2017〕275号)执行。对于村级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因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对增补部分要预先提出计划,核实工程量,经村级两委会议研究同意,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并书面报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对增补内容可分解且金额超过5万元的原则上要另行组织招标,如涉及机密、技术复杂或不可分解的特殊增补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与原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承担实施。
2.规范项目监管。乡镇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发现在物资采购、施工建设、产权交易等事项中达到招投标要求,而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会计代理中心一律不得预付、支付相关款项,对个人垫付的款项不得报账入账。如遇农村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事项,经书面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实施应急工程和应急的物资采购。服务中心对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统一建档备案。
3.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的若干意见》(宁政文〔2020〕28号)和《中共宁化县委组织部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财政局 宁化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农〔2023〕42号)文件精神,今后在行政村实施的适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文件规定的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等)采用简易发包流程进行工程发包,其中工程总投资估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项目,经项目业主集体决策,采取直接委托方式发包;工程总投资估算在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经项目业主集体决策,采取邀标或竞争比选方式进行项目发包。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