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6136-1700-2023-00040 | 文号 | 石政〔2023〕60号 |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石壁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0-16 | |||||||||
标题 | 关于转发《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转发《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6136-1700-2023-00040 | ||
文号 | 石政〔2023〕60号 |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石壁镇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3-10-16 | ||
标题 | 关于转发《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转发《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石政〔2023〕60号
石壁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机关各站所办、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202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石壁镇人民政府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我县水流域治理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文件为指导,以创建生态文明环境为目的,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一岗双责”,严厉查处生猪养殖污染违法行为,推动养殖业向“生态型、标准化”的良性健康方向发展,打造“绿水青山”式的“金山银山”。
二、总体目标
1.依法拆除或关闭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
2.全面开展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停止不能改造或改造不能达标的生猪养殖场生产,实现可养区生猪养殖场全面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坚决制止一切违法建设生猪养殖场行为。
三、摸底建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时间节点的要求,摸清禁养区内及可养区范围内无法升级改造或经改造后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规模以下养猪场的养殖数量、占地面积、猪舍面积、猪舍结构、土地使用是否审批、土地类型(耕地、林地)等基本情况,并对摸底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控台账。
四、整治措施
从“停、清、管、查”四个方面发力,全面推进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
“停”:2023年11月10日前,全面停止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违法生产养殖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和宁化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023年11月25日前,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存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占用林地、未完成升级改造或改造不达标等违法行为的生猪养殖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和宁化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依法予以查处。
“清”:结合“河长制”“水岸共治”和全县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开展河道沿岸养殖场污染物直排的清理、清查,切实提升流域水环境功能。
“管”:建立健全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日常巡查、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零复养”“零抢建”。
“查”:加大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养殖行为。对违反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的,擅自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工作职责
乡(镇)、村(社区):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各自辖区生猪养殖摸底情况,建档立卡。加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巡查,发现关闭、拆除的生猪养殖场有回潮迹象的,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实行“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各村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可养区和禁养区,并定期向所在乡镇汇报。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指导各生猪养殖场进行生态环保养殖;指导规模养殖场沼气建设、利用;指导有机肥生产,引导农户加大生猪养殖有机肥的施用;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贩卖(运)生猪行为;对无证贩卖、贩运生猪的个人及单位,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给予立案查处;督促乡(镇)环保站、畜牧兽医水产站建立所在乡镇生猪养殖台账。
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且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储液设施或消纳地配套不足、超量施用粪肥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依法移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符合畜禽养殖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达到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加强生猪养殖场污水排放的监测工作,与农业农村部门一道,依托乡(镇)环保站、畜牧兽医水产站建立所在乡镇生猪养殖台账。
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对非法占用或破坏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林业部门:对未经审核同意占用林地建设的生猪养殖场(户),应依法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林地上违法建筑物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拆除后,在造林季节组织实施恢复植被,占用林地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符合用林用地条件的生猪养殖项目办理林地审核手续。
住建部门:严格落实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配合做好违规新、扩建生猪养殖场(户)的强制拆除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配合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违规养殖场拆除工作。
供电部门:根据有权发送协助停电通知的停电主体(包括包括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部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及时对违规养殖场(户)停止供电,严厉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
金融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书面通知,及时对违规养殖户贷款情况进行清理,停止贷款发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流通环节销售病死猪肉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强制拆除生猪养殖场(户)引起的治安维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六、管理规定
1.可养区内已建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标准化升级改造,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升级改造任务或升级改造后未达标排放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宁化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继续生产或使用,造成污染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宁化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
2.各乡(镇)辖区内村(居、场)等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承包地租赁给生猪养殖户违法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对已出租给生猪养殖户违法违规建设生猪养殖场的,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必须自行与承租生猪养殖户解除租赁关系,否则产生的损失由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自行承担。
七、责任追究
1.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处罚制度,在辖区内出现非法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场(户)的,取消乡(镇)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2.对开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未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职责的,取消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在整治中存在失职失责、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的,将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问责追责。
4.对村两委班子的考核管理办法由乡镇研究制定实。
附件:1.规下生猪养殖场(户)拆除和改造要求
2.宁化县规下生猪养殖场(户)调查表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石政〔2023〕60号
石壁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机关各站所办、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202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石壁镇人民政府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我县水流域治理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文件为指导,以创建生态文明环境为目的,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一岗双责”,严厉查处生猪养殖污染违法行为,推动养殖业向“生态型、标准化”的良性健康方向发展,打造“绿水青山”式的“金山银山”。
二、总体目标
1.依法拆除或关闭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
2.全面开展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停止不能改造或改造不能达标的生猪养殖场生产,实现可养区生猪养殖场全面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坚决制止一切违法建设生猪养殖场行为。
三、摸底建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时间节点的要求,摸清禁养区内及可养区范围内无法升级改造或经改造后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规模以下养猪场的养殖数量、占地面积、猪舍面积、猪舍结构、土地使用是否审批、土地类型(耕地、林地)等基本情况,并对摸底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控台账。
四、整治措施
从“停、清、管、查”四个方面发力,全面推进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
“停”:2023年11月10日前,全面停止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违法生产养殖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和宁化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023年11月25日前,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存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占用林地、未完成升级改造或改造不达标等违法行为的生猪养殖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和宁化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依法予以查处。
“清”:结合“河长制”“水岸共治”和全县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开展河道沿岸养殖场污染物直排的清理、清查,切实提升流域水环境功能。
“管”:建立健全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日常巡查、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零复养”“零抢建”。
“查”:加大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养殖行为。对违反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的,擅自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工作职责
乡(镇)、村(社区):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各自辖区生猪养殖摸底情况,建档立卡。加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巡查,发现关闭、拆除的生猪养殖场有回潮迹象的,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实行“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各村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可养区和禁养区,并定期向所在乡镇汇报。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指导各生猪养殖场进行生态环保养殖;指导规模养殖场沼气建设、利用;指导有机肥生产,引导农户加大生猪养殖有机肥的施用;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贩卖(运)生猪行为;对无证贩卖、贩运生猪的个人及单位,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给予立案查处;督促乡(镇)环保站、畜牧兽医水产站建立所在乡镇生猪养殖台账。
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且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储液设施或消纳地配套不足、超量施用粪肥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依法移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符合畜禽养殖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达到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加强生猪养殖场污水排放的监测工作,与农业农村部门一道,依托乡(镇)环保站、畜牧兽医水产站建立所在乡镇生猪养殖台账。
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对非法占用或破坏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林业部门:对未经审核同意占用林地建设的生猪养殖场(户),应依法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林地上违法建筑物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拆除后,在造林季节组织实施恢复植被,占用林地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符合用林用地条件的生猪养殖项目办理林地审核手续。
住建部门:严格落实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配合做好违规新、扩建生猪养殖场(户)的强制拆除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配合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违规养殖场拆除工作。
供电部门:根据有权发送协助停电通知的停电主体(包括包括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部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及时对违规养殖场(户)停止供电,严厉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
金融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书面通知,及时对违规养殖户贷款情况进行清理,停止贷款发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流通环节销售病死猪肉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强制拆除生猪养殖场(户)引起的治安维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六、管理规定
1.可养区内已建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标准化升级改造,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升级改造任务或升级改造后未达标排放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宁化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继续生产或使用,造成污染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宁化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
2.各乡(镇)辖区内村(居、场)等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承包地租赁给生猪养殖户违法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对已出租给生猪养殖户违法违规建设生猪养殖场的,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必须自行与承租生猪养殖户解除租赁关系,否则产生的损失由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自行承担。
七、责任追究
1.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处罚制度,在辖区内出现非法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场(户)的,取消乡(镇)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2.对开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未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职责的,取消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在整治中存在失职失责、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的,将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问责追责。
4.对村两委班子的考核管理办法由乡镇研究制定实。
附件:1.规下生猪养殖场(户)拆除和改造要求
2.宁化县规下生猪养殖场(户)调查表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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