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17-1700-2023-00010 文号 宁农〔2023〕18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2-23
标题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6117-1700-2023-00010
文号 宁农〔2023〕18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2-23
标题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9 11:00
| | | |
政策解读:

  各乡(镇)经营管理站、林业站:

  根据《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22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及监测的通知》(明农〔2022〕57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规〔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评选2023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一)评选条件 

  1.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财务管理规范。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2.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合作社成员数30人及以上,农机、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成员数20人及以上。

  3.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装备20台套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8000亩次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次以上。

  4.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1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

  5.诚信守法,没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没有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准出、凭证销售。

  6.服务带动能力较强,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

  7.为了推进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列入县级示范社评定范围,主要申报条件是: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数3个(含3个)以上,且至少有一个省级示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二)申报材料 

  参评的农民合作社除填写《2023年宁化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2)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材料按顺序装订,插入页码,编制目录),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2023年宁化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2022年度工商年度报告。

  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成员名册和《农民合作社出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5.人民银行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

  6.2022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7.成员账户(汇总表及成员账户3-5户)。

  8.财务软件使用情况。

  9.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10.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雇佣合同、从业资格证书。

  11.2021、2022年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结果。 

  1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查询的结果。 

  14.苗木花卉类合作社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畜牧业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复印件,农机类合作社需提供农机具台账情况,包括型号、名称、数量等内容。

  15.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由县级农业质监部门出具的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的证明材料。

  16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定证书、参加交易会及博览会等产销对接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如无,可不报。

  17.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需提供成员社获评省级示范社文件、办公场所图片等材料。

  18.其他佐证材料,如办公场所、基地等图片资料等。

  19.乡镇审核表。

  20.农民合作社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21.所有材料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

  二、家庭农场示范场

  (一)评选条件 

  1.家庭农场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2.2021年6月30日前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一般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公司,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或多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应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

  3.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精致农业除外),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及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新型职业农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的家庭农场和粮食类家庭农场予以优先考虑。

  4.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成员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

  5.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签订5年以上(含5年)统一规范的土地(林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须经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等备案和鉴证。

  6.家庭农场应当立足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产品品种特点,达到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经营规模。最低经营规模标准见附件1。

  7.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业机械和辅助生产设施,建立生产管理操作规程或标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信息。

  8.年经营总收入达30万元及以上(其中家庭林场年经营总收入达2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上年度经营纯收入占家庭总纯收入的80%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上年度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9.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完整的农事和财务收支记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准出、凭证销售。

  (二)申报材料 

  1.2023年宁化县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见附件3)。

  2.家庭农场运营情况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农场主和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常年雇工身份证复印件及村委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6. 苗木花卉类家庭农场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达到养殖规模要求的畜牧类家庭农场需提供环评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

  7.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8.家庭农场生产和管理制度材料,以及农事活动、财务收支等记录复印件。

  9.家庭农场信用报告、家庭农场主个人信用报告;

  10.家庭农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结果。

  11.家庭农场与家庭农场主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查询的结果。

  1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由县级农业质监部门出具的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的证明材料。

  13.家庭农场场房场地和办公场所照片,家庭农场注册商标、产品认证或参与展示展销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4.乡镇审核表。

  15.家庭农场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6.所有材料应加盖家庭农场公章。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名额及程序 

  1.原则上每个乡镇申报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1家家庭农场示范场。

  2.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乡镇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文本,各乡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择优筛选后签署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级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中国宁化在线进行公示。对评定为县级经营主体示范单位的,予以公布。

  3.申报材料一式2份,请按要求提交的材料序号次序进行装订排版,纸质材料由乡镇审核后交至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25日。

  (二)对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取消其三年申报示范单位资格。

  附件:1.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2. 2023年宁化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3. 2023年宁化县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林业局

                                                                       2023年2月23日

  各乡(镇)经营管理站、林业站:

  根据《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22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及监测的通知》(明农〔2022〕57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规〔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评选2023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一)评选条件 

  1.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财务管理规范。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2.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合作社成员数30人及以上,农机、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成员数20人及以上。

  3.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装备20台套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8000亩次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次以上。

  4.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1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

  5.诚信守法,没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没有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准出、凭证销售。

  6.服务带动能力较强,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

  7.为了推进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列入县级示范社评定范围,主要申报条件是: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数3个(含3个)以上,且至少有一个省级示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二)申报材料 

  参评的农民合作社除填写《2023年宁化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2)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材料按顺序装订,插入页码,编制目录),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2023年宁化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2022年度工商年度报告。

  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成员名册和《农民合作社出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5.人民银行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

  6.2022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7.成员账户(汇总表及成员账户3-5户)。

  8.财务软件使用情况。

  9.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10.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雇佣合同、从业资格证书。

  11.2021、2022年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结果。 

  1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查询的结果。 

  14.苗木花卉类合作社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畜牧业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复印件,农机类合作社需提供农机具台账情况,包括型号、名称、数量等内容。

  15.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由县级农业质监部门出具的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的证明材料。

  16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定证书、参加交易会及博览会等产销对接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如无,可不报。

  17.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需提供成员社获评省级示范社文件、办公场所图片等材料。

  18.其他佐证材料,如办公场所、基地等图片资料等。

  19.乡镇审核表。

  20.农民合作社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21.所有材料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

  二、家庭农场示范场

  (一)评选条件 

  1.家庭农场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2.2021年6月30日前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一般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公司,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或多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应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

  3.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精致农业除外),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及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新型职业农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的家庭农场和粮食类家庭农场予以优先考虑。

  4.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成员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

  5.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签订5年以上(含5年)统一规范的土地(林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须经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等备案和鉴证。

  6.家庭农场应当立足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产品品种特点,达到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经营规模。最低经营规模标准见附件1。

  7.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业机械和辅助生产设施,建立生产管理操作规程或标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信息。

  8.年经营总收入达30万元及以上(其中家庭林场年经营总收入达2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上年度经营纯收入占家庭总纯收入的80%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上年度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9.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完整的农事和财务收支记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准出、凭证销售。

  (二)申报材料 

  1.2023年宁化县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见附件3)。

  2.家庭农场运营情况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农场主和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常年雇工身份证复印件及村委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6. 苗木花卉类家庭农场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达到养殖规模要求的畜牧类家庭农场需提供环评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

  7.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8.家庭农场生产和管理制度材料,以及农事活动、财务收支等记录复印件。

  9.家庭农场信用报告、家庭农场主个人信用报告;

  10.家庭农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结果。

  11.家庭农场与家庭农场主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查询的结果。

  1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由县级农业质监部门出具的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的证明材料。

  13.家庭农场场房场地和办公场所照片,家庭农场注册商标、产品认证或参与展示展销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4.乡镇审核表。

  15.家庭农场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6.所有材料应加盖家庭农场公章。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名额及程序 

  1.原则上每个乡镇申报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1家家庭农场示范场。

  2.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乡镇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文本,各乡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择优筛选后签署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级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中国宁化在线进行公示。对评定为县级经营主体示范单位的,予以公布。

  3.申报材料一式2份,请按要求提交的材料序号次序进行装订排版,纸质材料由乡镇审核后交至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25日。

  (二)对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取消其三年申报示范单位资格。

  附件:1.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2. 2023年宁化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3. 2023年宁化县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林业局

                                                                       2023年2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