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17-1700-2023-00006 文号 宁农〔2023〕33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4-28
标题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6117-1700-2023-00006
文号 宁农〔2023〕33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4-28
标题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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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农农发〔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持之以恒强化监管,巩固我“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严防回潮反弹,现就全“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回潮”底数 

  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点聚焦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 

  二、明确排查范围 

  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大棚房”问题回潮底数。重点是针对列入台账的专项行动中发现的4宗“大棚房”问题以及各乡(镇)自行排查发现的新增“大棚房”问题,要开展拉网式实地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打折扣、摸清底数,并做好排查档案记录。本次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大棚房”问题,各乡(镇)要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并填写《“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情况表》(见附件)。 

  三、严格整治整改 

  本次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要按照2019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整治整改标准和2021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21〕5号)要求,依法依规迅速推进分类整治整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四、严肃追责问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强化常态长效监管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和双牵头责任,逐级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切实把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乡(镇)要对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闽农综〔2019〕121号)要求,落实好对设施农业用地分级巡查抽查范围、频次、方式、查处、责任主体等“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并将“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同时纳入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工作范围,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各乡(镇)都要公布“大棚房”问题热线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收到的信息线索一经核实确认,要立即严肃处理。要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舆论震慑,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扎实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工作。各(镇)要形成总结报告和报表,经乡(镇)长审定并签字后,加盖政府公章,于5月18日前报送农业农村局,抄送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农业农村局张远勤15859882827),邮  箱:nhnyghzx@163.com;自然资源局邱俊涛18965325992),邮箱:nhgtjc@163.com 

  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举报电话:01059191330。

  省级举报电话: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电话:0591-87806535,省自然资源厅举报电话:12336。

  市级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598-8225535,市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598-8255050。

  县级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598-6823021,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598-6821566。

    

  附件:“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情况表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农农发〔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持之以恒强化监管,巩固我“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严防回潮反弹,现就全“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回潮”底数 

  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点聚焦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 

  二、明确排查范围 

  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大棚房”问题回潮底数。重点是针对列入台账的专项行动中发现的4宗“大棚房”问题以及各乡(镇)自行排查发现的新增“大棚房”问题,要开展拉网式实地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打折扣、摸清底数,并做好排查档案记录。本次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大棚房”问题,各乡(镇)要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并填写《“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情况表》(见附件)。 

  三、严格整治整改 

  本次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要按照2019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整治整改标准和2021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21〕5号)要求,依法依规迅速推进分类整治整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四、严肃追责问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强化常态长效监管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和双牵头责任,逐级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切实把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乡(镇)要对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闽农综〔2019〕121号)要求,落实好对设施农业用地分级巡查抽查范围、频次、方式、查处、责任主体等“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并将“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同时纳入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工作范围,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各乡(镇)都要公布“大棚房”问题热线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收到的信息线索一经核实确认,要立即严肃处理。要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舆论震慑,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扎实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工作。各(镇)要形成总结报告和报表,经乡(镇)长审定并签字后,加盖政府公章,于5月18日前报送农业农村局,抄送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农业农村局张远勤15859882827),邮  箱:nhnyghzx@163.com;自然资源局邱俊涛18965325992),邮箱:nhgtjc@163.com 

  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举报电话:01059191330。

  省级举报电话: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电话:0591-87806535,省自然资源厅举报电话:12336。

  市级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598-8225535,市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598-8255050。

  县级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598-6823021,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598-6821566。

    

  附件:“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情况表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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