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29-1700-2023-00014 文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湖村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3-20
标题 湖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 机制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6129-1700-2023-00014
文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湖村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3-20
标题 湖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 机制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湖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 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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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湖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

机制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镇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切实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我镇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22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宁委〔2017〕45号)《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宁政文〔2019〕98 号)等文件为指导,以创建生态文明环境为目的,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岗双责”,严厉查处生猪养殖面源污染违法行为,推动养殖业向“生态型、标准化”的良性健康方向发展,打造“绿水青山”式的“金山银山”。

二、总体目标

1.彻底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实现禁养区内不出现生猪规模养殖现象;

2.全面开展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同时拆除不能改造或改造不能达标的生猪养殖场,实现可养区生猪养殖场全面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坚决制止一切违法建设生猪养殖场行为。

三、长效管理措施

清、管、查”三个方面发力,全面推进生猪养殖面源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现长效管理。

“清”:结合“河长制”“水岸共治”和全县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开展河道沿岸养殖场污染物直排的清理、清查,提升流域水环境功能。

“管”:建立健全生猪养殖场面源污染防治日常巡查机制、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零复养”“零抢建”。

“查”:加大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养殖行为。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的,擅自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拒不改正的超标排污行为,启动按日计罚机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四、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居)和镇直有关部门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全面落实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由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全镇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具体职责:

(居):要切实落实好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职责,各村(居)要加强辖区内生猪养殖面源污染整治巡查,发现关闭拆除的生猪养殖场有回潮迹象的,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发现违规新建、扩建养殖场,必须及时组织拆除。落实挂村领导、包村工作组、村主人员属地管理与“一岗双责”包户责任制,将生猪养殖污染整治(防治)工作列入对镇村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求各生猪养殖户(场)要投入资金,严格按环保要求完善治污设施,按期完成整治。并将生猪养殖污染整治(防治)工作列入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内容,对逾期未完成者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村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可养区和禁养区,并定期向所在镇环保办汇报。

镇纪委:对镇村、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问责。

镇环保办:要结合日常巡查做好养殖污染整治的监督工作,督促协调上级环保部门对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和可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养殖场的关闭;协调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对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养区内保留的生猪规模养殖户(场)协调上级环保部门及时办理环境影响登记、验收等环评手续;协调上级环保部门加大生猪养殖业环境污染执法监管、监测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一场,对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不完善,直排、偷排,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水质的依法申请上级环保部门给予处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与镇畜牧兽医水产站一道,建立所在镇生猪养殖台账。

湖村畜牧兽医水产站:协调上级农业部门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指导各生猪养殖场进行生态环保养殖;指导规模养殖场沼气建设、利用;指导有机肥生产,引导农户加大生猪养殖有机肥的施用;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切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产品质量监管,协调上级农业部门及时查处违规贩卖(运)生猪行为;对可养区内未按要求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污水违规排放的生猪养殖场停止发放耳标、停开检疫证,并发动群众举报;对无证贩卖、贩运生猪的个人及单位申请上级农业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给予立案查处;与镇环保办一道,建立所在镇生猪养殖台账。

湖村自然资源所: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非法占用耕地新建生猪养殖场的,协调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生猪养殖场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并申请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在可养区内符合生猪养殖场规划布局要求建设的规模生猪养殖场,配合镇相关部门对其用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湖村林业站:对未经审核同意占用林地建设的生猪养殖场。应及时向上级林业部门报告并依法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镇村建站:严格落实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配合做好违规新、扩建生猪养殖场拆除。

湖村供电所:根据镇党委、政府与镇直相关部门书面通知及时对违规养殖场停止供电,严厉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

湖村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查处销售病死猪行为。

湖村派出所:依法维护拆除生猪养殖场引起的治安维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五、管理规定

1.全镇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或重建生猪规模养殖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拆除。

2.在可养区内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严禁在可养区内非法新建或抢建生猪规模养殖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拆除。

3.可养区内已建的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标准化升级改造,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升级改造任务或升级改造后未达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拆除。

4.严格执行生猪养殖规模审批制度,对养殖场(户)超出养殖审批规模的,超出面积部分必须无条件拆除;拒不拆除的,取消养殖许可,并依法拆除关闭。

5.各村(居)及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承包地租赁给生猪养殖户违法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对已出租给生猪养殖户违法违规建设生猪养殖场的,各村(居)及村民个人必须自行与承租生猪养殖户解除租赁关系,否则产生的损失由各村(居)及村民个人自行承担。

6.生猪养殖环保整治责任清单包户领导与责任人要督促、指导可养区的生猪养殖户(场)进行升级改造,完善治污设施,所有生猪养殖户(场)必须将粪污全收集、全异地利用,不得向外排放,推行干清粪、固液分离、雨污分流、厌养发酵等措施控制粪污排放;督促禁养区内生猪养殖户(场)依法拆除,近期不能拆除的生猪养殖户(场)要做好“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猪舍、清猪群、清设备)工作。

 

 

附件:1.湖村镇生猪养殖环保整治责任清单包户安排表

 

 

湖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湖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

机制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镇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切实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我镇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22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宁委〔2017〕45号)《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宁政文〔2019〕98 号)等文件为指导,以创建生态文明环境为目的,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岗双责”,严厉查处生猪养殖面源污染违法行为,推动养殖业向“生态型、标准化”的良性健康方向发展,打造“绿水青山”式的“金山银山”。

二、总体目标

1.彻底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实现禁养区内不出现生猪规模养殖现象;

2.全面开展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同时拆除不能改造或改造不能达标的生猪养殖场,实现可养区生猪养殖场全面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坚决制止一切违法建设生猪养殖场行为。

三、长效管理措施

清、管、查”三个方面发力,全面推进生猪养殖面源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现长效管理。

“清”:结合“河长制”“水岸共治”和全县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开展河道沿岸养殖场污染物直排的清理、清查,提升流域水环境功能。

“管”:建立健全生猪养殖场面源污染防治日常巡查机制、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零复养”“零抢建”。

“查”:加大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养殖行为。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的,擅自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拒不改正的超标排污行为,启动按日计罚机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四、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居)和镇直有关部门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全面落实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由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全镇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具体职责:

(居):要切实落实好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职责,各村(居)要加强辖区内生猪养殖面源污染整治巡查,发现关闭拆除的生猪养殖场有回潮迹象的,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发现违规新建、扩建养殖场,必须及时组织拆除。落实挂村领导、包村工作组、村主人员属地管理与“一岗双责”包户责任制,将生猪养殖污染整治(防治)工作列入对镇村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求各生猪养殖户(场)要投入资金,严格按环保要求完善治污设施,按期完成整治。并将生猪养殖污染整治(防治)工作列入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内容,对逾期未完成者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村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可养区和禁养区,并定期向所在镇环保办汇报。

镇纪委:对镇村、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问责。

镇环保办:要结合日常巡查做好养殖污染整治的监督工作,督促协调上级环保部门对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和可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养殖场的关闭;协调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对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养区内保留的生猪规模养殖户(场)协调上级环保部门及时办理环境影响登记、验收等环评手续;协调上级环保部门加大生猪养殖业环境污染执法监管、监测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一场,对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不完善,直排、偷排,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水质的依法申请上级环保部门给予处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与镇畜牧兽医水产站一道,建立所在镇生猪养殖台账。

湖村畜牧兽医水产站:协调上级农业部门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指导各生猪养殖场进行生态环保养殖;指导规模养殖场沼气建设、利用;指导有机肥生产,引导农户加大生猪养殖有机肥的施用;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切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产品质量监管,协调上级农业部门及时查处违规贩卖(运)生猪行为;对可养区内未按要求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污水违规排放的生猪养殖场停止发放耳标、停开检疫证,并发动群众举报;对无证贩卖、贩运生猪的个人及单位申请上级农业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给予立案查处;与镇环保办一道,建立所在镇生猪养殖台账。

湖村自然资源所: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非法占用耕地新建生猪养殖场的,协调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生猪养殖场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并申请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在可养区内符合生猪养殖场规划布局要求建设的规模生猪养殖场,配合镇相关部门对其用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湖村林业站:对未经审核同意占用林地建设的生猪养殖场。应及时向上级林业部门报告并依法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镇村建站:严格落实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配合做好违规新、扩建生猪养殖场拆除。

湖村供电所:根据镇党委、政府与镇直相关部门书面通知及时对违规养殖场停止供电,严厉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

湖村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查处销售病死猪行为。

湖村派出所:依法维护拆除生猪养殖场引起的治安维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五、管理规定

1.全镇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或重建生猪规模养殖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拆除。

2.在可养区内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严禁在可养区内非法新建或抢建生猪规模养殖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拆除。

3.可养区内已建的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标准化升级改造,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升级改造任务或升级改造后未达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拆除。

4.严格执行生猪养殖规模审批制度,对养殖场(户)超出养殖审批规模的,超出面积部分必须无条件拆除;拒不拆除的,取消养殖许可,并依法拆除关闭。

5.各村(居)及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承包地租赁给生猪养殖户违法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对已出租给生猪养殖户违法违规建设生猪养殖场的,各村(居)及村民个人必须自行与承租生猪养殖户解除租赁关系,否则产生的损失由各村(居)及村民个人自行承担。

6.生猪养殖环保整治责任清单包户领导与责任人要督促、指导可养区的生猪养殖户(场)进行升级改造,完善治污设施,所有生猪养殖户(场)必须将粪污全收集、全异地利用,不得向外排放,推行干清粪、固液分离、雨污分流、厌养发酵等措施控制粪污排放;督促禁养区内生猪养殖户(场)依法拆除,近期不能拆除的生猪养殖户(场)要做好“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猪舍、清猪群、清设备)工作。

 

 

附件:1.湖村镇生猪养殖环保整治责任清单包户安排表

 

 

湖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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