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02-0100-2024-00008
  • 备注/文号: 宁发改〔2024〕130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8-16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示提醒函
宁发改〔2024〕130号
来源: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4-08-20 09:43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示提醒函

 

县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局《关于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4〕345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宁政办〔2024〕8号)精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提醒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 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合理降低充电服务费。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自本次提示提醒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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